广州市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农机发〔2013〕3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强“三农”工作的意见》(穗字〔2016〕12号)和《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6〕125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粮食安全把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纳入责任考核的形势要求,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我市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都市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任务,着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通过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试点,引导带动广大农民使用先进耕作方式,推广普及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弥补水稻生产育插秧机械化率偏低短板,促进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探索建立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引导农机服务向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加强农机农艺联动融合,推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
二、试点目标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是采用高性能插秧机代替人工栽插秧苗的水稻移栽方式,包括适宜机械栽插要求的秧苗培育、高性能插秧机的操作使用及大田农艺管理等技术内容。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突出农机与农艺的协调配合,以机械化作业为核心,实现育秧、栽插、田间管理等农艺配套技术的标准化。
按照“农机农艺联动、突破薄弱环节、示范辐射带动”的总体要求,选择机械育插秧关键环节为试点作业补贴内容。从2017年早稻春插开始执行,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完成水稻机插秧作业面积10万亩。2017年度完成水稻机插秧作业任务16000亩以上,其中:从化区10000亩以上,增城区5000亩以上,花都区1000亩以上;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以后,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各区下一年度作业任务,在下达年度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时一并确定。
三、补贴机制
(一)补贴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具备提供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服务或自行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能力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方”)。
(二)补贴标准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实行作业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亩。
(三)补贴方式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程序遵循“先作业后补贴,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直接兑付给服务方。
(四)资金来源
试点补贴资金从当年市下达给各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文件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6〕125号)。
四、技术要求
具体技术指标参照广东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编制的《广东省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规定要求。
五、操作程序
(一)登记申请并签订合同。服务方填写《 区水稻机插秧作业登记申请表》(附件1),经服务区域镇(街)农业部门受理加意见后,由服务方报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与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式见附件2)(一式两份,服务方和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二)开展作业服务。服务方按照服务合同任务要求,自主联系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需求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议定服务价格、时间进度安排等,并签订作业服务协议;配备必要的农机具,调度充足人员技术力量;统筹安排,适时开展作业服务,千方百计确保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申请作业补贴。服务结束15天内,服务方填写《 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结算单》(附件3)、《 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汇总表》(附件4)和《 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经服务区域所在镇(街)农业部门出具意见后,一并上报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存档。
申请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的服务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服务方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自行开展水稻机插秧作业的另需提供: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及种植情况、作业情况证明。
(四)核查确认面积。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采取联合组织力量、委托第三方或信息化监测手段等方式核实作业面积、抽查作业质量,制作《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情况公示表》(附件6),在政府公开网站、作业地所属行政村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制作《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7),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早、晚造作业补贴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试点工作机制。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工作经费保障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试点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细化制定当地工作方案。以种植大户为重点,积极引导和鼓励成方连片作业,整乡整村推进。区的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试点区农机、农技推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合力,加大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技术培训,增强农民对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的认知度,提高农户使用先进耕作技术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加强主体培育。各试点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优先安排装备实力较强、社会信誉度较高的农机服务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承担作业任务。及时公开发布作业服务需求信息。鼓励服务方采取跨区作业、订单作业、托管作业等方式,按照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作业服务,扩大服务面积和范围,提高水稻机插秧装备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加服务收入。
(四)加强装备保障。各试点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做好水稻插秧机具的统一调配,统筹运用好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高速高效高质插秧机具列入重点补贴机型,敞开补贴,不误农时,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加强水稻机插秧作业的装备保障。同时,督促服务方做好水稻机插秧机具的检修、保养和调试,协调做好农用柴油、汽油和零配件等物资供应服务。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试点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将本区的工作方案、补贴标准、服务方名单等信息通过政府公开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兑付前,要按要求将补贴对象名单、核实作业面积、核实补贴金额等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加强资金监管。各试点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作业服务面积核实工作。以问题为导向,适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重点督查虚报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试点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特别是要了解需求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推动和完善试点工作。对需求方满意度低的服务方,第二年该服务方将不纳入补贴范围。
年度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当年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各区作业补贴试点工作总结材料于当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附件:1.区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方登记申请表.docx
2.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式).docx
3.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结算单.docx
4.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汇总表.docx
5.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6.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情况公示表.docx
7.区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