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土地要素改革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增改委发〔2024〕3号
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土地要素改革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十条措施》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十条措施
为落实《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3〕5号)、《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穗府办〔2023〕22号)、《广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3〕37号)有关工作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结合增城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力度支持投资“工改工”项目
(一)扩大试点项目范围。将“工改工”试点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工改工”试点项目包括符合《增城区推进存量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办法》(增府办规〔2022〕8号)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以及按《广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3〕37号)要求纳入低效用地项目库的项目。(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科工商信局、各镇街)
(二)放宽产出监管要求。“工改工”项目自主选择不纳入“工改工”试点项目的,对其产出监管无需按增府办规〔2022〕8号文规定的产出监管要求执行;选择纳入“工改工”试点项目,但不享受“工改工”试点项目奖补政策的,对其产出监管按增府办规〔2022〕8号文规定的产出监管要求的50%执行。(责任部门:区科工商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各镇街)
(三)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纳入低效用地项目库的“工改工”试点项目,可通过补缴地价等方式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科工商信局)
(四)放宽厂房分割受让对象条件。“工改工”试点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受让主体,在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前提下,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可不限于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受让主体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区工业主管部门意见。(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科工商信局)
(五)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工改工”试点项目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按《广东省高标准厂房验收技术规程》(DBJ/T15—238—2022)验收的高标准厂房,其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转让的年限可不受限制;项目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高标准厂房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属园区内全体业主共有。(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住建局)
(六)开展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对于原用途为工业,现规划已调整为其他用途,用地单位申请仍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建设实施“工改工”,经评估论证后适宜保留普通工业用地性质的,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有效历史审批文件,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科工商信局、各镇街)
二、鼓励开发村集体建设用地
(七)明确留用地项目招商要求。村集体留用地发展工业项目的,对其产业发展导向、监管要求等可参照“工改工”试点项目执行,具体以项目协议约定为准。(责任部门: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工商信局、各镇街)
(八)优化留用地招商评审流程。村集体留用地招商项目应在完成评审程序后,由属地镇街指导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后续工作。50亩以下村集体留用地招商项目,除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外,无需征求区其他部门意见,由属地镇街自主完成评审后实施;50亩—100亩村集体留用地招商项目,由属地镇街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后实施;100亩以上的招商项目,按照《广州市增城区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责任部门: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各镇街)
(九)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事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
三、简化和完善手续激活用地资源
(十)简化规划许可和延期手续。既有建筑因消防要求在建筑控制线内增设室外消防钢梯,增设位置不临城市主干道的可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结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受限于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只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即可。(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十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纳入低效用地项目库的未完善用地手续的用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供应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办理用地报批时不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需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其项目的产业监管要求参照“工改工”试点项目执行。(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科工商信局、各镇街)
(十二)鼓励连片开发周边零星地块。鼓励项目将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开发的零星地块统一纳入项目再开发范围,其中零星地块单独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特殊情况的,原则上累计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0%。对其项目的产业监管要求参照“工改工”试点项目执行。(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
(十三)鼓励存量资源转换利用。存量建筑物(或局部)用途改变,在符合规划、确保符合各类安全前提下,涉及原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直接申请办理新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涉及土地出让金调整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一并核实缴纳。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十四)完善空心村民宿项目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空心村用地发展乡村民宿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房间数少于14个的,在符合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可依据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通则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依据,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任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四、引导民间资本扩大投资领域
(十五)投资CBD项目。大力引进CBD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后,CBD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两年缴纳。区政府可约定委托CBD项目代建一定比例面积的物业,分批交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十六)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工改工”试点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认定并核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科工商信局)
(十七)投资小微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梳理一批小微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投资人+EPC模式”等方式参与建设。(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
五、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项目与政策对接机制。民间资本意向投资项目有土地要素相关政策需求的(不限于本政策范围),经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后,汇总反馈至开发区政策研究室,由开发区政策研究室交办到相关责任部门。
(十九)量身定制推动政策落地。各责任部门要“走进市场、靠前服务”,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和政策需求,量身定制政策落地的实施指引或方案,涉及相关部门按同等要求做好履职工作。
(二十)保留享受政策办理业务资格。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在开工后两年内竣工的项目,予以保留在竣工后3年内,按本政策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资格,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办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政策提到的“工改工”试点项目产业监管要求,从增府办规〔2022〕8号文相关规定和本政策调整后的规定。申请享受增府办规〔2022〕8号文相关奖补政策的“工改工”试点项目,仍需符合增府办规〔2022〕8号文关于试点项目的条件要求。本政策提出的各条措施,项目原有协议有相关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