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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日期:2025-04-03 字体大小: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范我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增城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联系人:刘卓,联系电话:82738300)


增城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我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严格工程项目范围和条件  

  本指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参照《管理办法》确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

  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制定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区政府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简化项目手续,加强工程队伍管理

  依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概(预)算等审批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严格规范资金管理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指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由区本级出资部分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区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