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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2-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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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2013〕3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绿道管理办法》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第14届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园林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增城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道管理工作,保障绿道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巩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促进绿道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绿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 成立增城市绿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林业园林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文体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新农办以及各镇街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园林局(下称市绿道办),作为市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园林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绿道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以人为本、生态环保,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全市绿道管理牵头部门、责任主体、经营主体和任务要求,保障绿道有序运营和安全使用,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有绿道建设和管理任务的镇街、部门为绿道管理责任主体(下称责任主体),应参照本办法,制订适合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落实绿道管理机构,细化管理内容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各责任主体及其管理范围由市绿道办另行公布。

  在绿道范围内,从事或参与绿道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个人为绿道管理经营主体(下称经营主体),应符合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合法文明经营。

  第六条 各责任主体可根据绿道的长度及游客接待量,采取多种模式,统筹安排辖区内绿道及绿道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其辖区范围的绿道及绿道配套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强调在运营过程中要确保绿道的完好无缺。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及相邻区域绿道的衔接协调工作。

  第七条 对于进入绿道旅游经营市场的自行车租用、农家乐、农家旅馆、农产品销售等经营主体,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同时,应将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品名规格及其价格等详细内容按《广州市旅游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为建立绿道旅游长效经营机制,由市绿道办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制定相关办法或指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营者服务素质,支持农民创业,规范绿道经营活动,定期制定消费价格指引。绿道旅游经营涉及的发改、交通、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税务等相关审批部门应制定相关支持措施,主动公开办事程序,协助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绿道管理工作由各责任主体负责,每年新增的绿道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移交的除外。

  (一)落实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1.设施日常保洁:每日安排专人对绿道游径及两旁游览区域、驿站、服务站进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以及对绿道配套的公厕、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常态化保洁,维持舒适的游览环境。

  2.安全巡逻:每日安排专人,在临水、陡坡、急弯等事故易发地段,加强保安巡逻,节假日加大巡逻密度,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游览指引的游客行为,保障绿道的安全使用,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植物景观维护:每日对绿道两侧的绿地和乔灌木进行日常养护,包括植物水肥管理、病虫害管理、植物景观造型、清除落叶杂草等,保障植物生长健康茂盛。

  北部三镇郊野型和生态型绿道,两侧的生态林带大部分为沿途农民的果林、农田和菜田,对于这类生产性农业景观,由农民根据季节变换,自行安排农业生产,但应保持绿道周边用地整洁,当发生农民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生长威胁到游览安全时(如游览路线周边树木倾倒、断枝、枯枝等),责任主体应及时与属地村社协调消除安全隐患。

  4.设施维修保障:每周对绿道游径、驿站(服务站)、休息亭(椅)、防护栏、绿道范围内路灯园灯、停车场、小卖部、洗浴间、公厕、绿道标识牌、禁止游泳警示牌、防洪水位警示牌、沿途运动设施、周边排水设施、通信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障绿道及配套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制订可行的改造计划,对容易破损的重点地段木栈道和砖砌游径实施逐年改造,倡导使用新型环保材料为主,硬底化为辅。

  (二)落实市场运营管理工作

  1.自行车租用:各责任主体必须对辖区内的自行车租用市场进行监管,做好租用价格的明码标价,提高绿道沿线、节点自行车联网经营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经营主体出租自行车应购买意外保险。

  2.农家乐和农家旅馆经营:应按旅游、环保、卫生和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3.农产品销售:应结合绿道沿线节点及主要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农产品销售区域。在游客相对集中的驿站、景区景点出入口外围、绿道两侧闲置用地等,指定地点集中销售,文明经营,不得占道、以次充好、强买强卖。

  第九条 将全市绿道纳入城乡基础设施管理范畴,以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配套资金等方面的标准进行绿道建设和维护。按照绿道使用频率、管养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结合我市绿道生态敏感性、服务设施配套状况和人流量的差异性,将绿道游径划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养维护,其中一级为生态敏感性高、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人流量大、市民使用率高的绿道,二级为生态敏感性较高、服务设施配套较完善、市民使用率较高的绿道,三级为具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市民使用率相对较低的绿道。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配套安全管理设施,并充分利用沿途村委的联防治安巡逻队力量组织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应设立绿道管理日常维护费用台账,监管经费使用流向。围绕辖区内各市场运营项目提供的就业岗位、营业收入、绿道沿线农产品销售、农民增收、及绿道旅游人数等情况进行总结,每月向市绿道办报送有关情况,不断完善和规范绿道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绿道管理维护巡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定期检视绿道及配套设施,发现路面破损、设施故障、景观缺失等问题,应及时清理修复,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责任主体不断完善管理资料、养护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档案,并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必须专人保管,及时更新,方便查阅。档案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辖区内绿道及配套设施总平面图纸(包含途经景区景点、公园、村庄名称等信息内容);

  (二)绿道绿化、游径、驿站、停车场等设计图和施工图;

  (三)绿道标识、禁止游泳和防洪水位等警示标牌系统总平面图、设计图、施工图;

  (四)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六)重大故障报告和原始记录;

  (七)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八)管理日常维护维修项目和经费使用台账。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等级划分,统筹配置绿道每年的日常管养维护经费,其中,游径每公里分别为一级1.5万元、二级1.2万元、三级1.0万元(已纳入市政维护或单位附属设施的绿道列为其他项,不安排市级经费,但纳入考核范围),木栈道每3000㎡1万元,运营驿站每个2万元。

  绿道管理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市、镇街按各自分担比例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北部山区镇和有绿道管理责任的部门一并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镇街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统筹的部分由市绿道办每年编制预算,市财政统一安排,按季度划拨至各责任主体,不足部分由各责任主体自筹解决。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无偿捐助、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绿道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绿道游径、驿站(服务站)、配套设施、绿道两侧绿化带及驿站周边绿地的运行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日常保洁、安全巡逻、植物养护、配套设施大中修等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若发生重大故障或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全局性的损坏,责任主体应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及时向市绿道办报告,由市绿道办组织协调, 责任主体落实维修,维修期间应封闭受影响的路径,并做好人流疏导指引。

  第十六条 绿道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绿道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适时反映经费收支和结存情况。各责任主体应在年终对当年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年度决算上报。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管理和监督绿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行使相关行政审批。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林业园林局(市绿道办)负责绿道管理的统筹和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规划、计划,指导、监督责任主体开展绿道建设、日常巡查与管理工作,编制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定期对全市绿道及配套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有权建议终止经营主体相关合同和重新选择经营主体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及时拨付经费,保障绿道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绿道建设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绿道规划、绿道控制区划定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绿道用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绿道配套公交、停车站场、公共自行车系统等对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绿道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查处养犬影响绿道环境卫生行为,以及依法进行“六乱”整治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涉水绿道的管理与协调等工作。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绿道旅游的策划、包装、推荐等工作,对利用绿道旅游、自行车租赁、旅游商品销售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物价局负责对绿道旅游有关消费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绿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制定具体的治安保障措施,发动当地村社治保力量参与日常绿道运营安全工作,实施群防群治。

  市安监局协助市绿道办对责任主体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制定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指导。

  市监察、农业、环保、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绿道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绿道及配套设施资产的接收和运营管理,绿道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每年新增绿道建设的实施;负责本辖区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并每年向市绿道办报送预算资金安排计划;负责确定经营主体,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主体相关合同或重新选择经营主体。

第六章 工作考评与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道办牵头,在每年12月对各责任主体的绿道管理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不满80分的,在市年终考核评比中作相应扣分。

  管理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年终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由市绿道办对的各责任主体管理工作进行每月考核,并将其纳入各责任主体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和指标;年终考核由市年度考核小组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并综合每月的考核结果评选出名次,前三名的予以奖励。

  市绿道办牵头制订我市绿道管理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绿道及配套设施(含游径、绿化、标识系统、休息亭椅、小卖部、自行车租用、洗浴间、公厕、停车场、通信设备、运动设施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各责任主体负责修复;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绿道办牵头建立健全绿道管理问责制度,确保绿道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市监察局负责做好绿道管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察工作,对推进不力的责任主体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增城市绿道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增府〔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增城市绿道管理考核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