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城区城区范围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19年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有关事宜的通知》(穗农函〔2019〕64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区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动物狂犬病的防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网络,提高各类犬只的免疫率,增强群众对狂犬病的防控意识,城区犬类狂犬病动态免疫密度达100%,犬只接种免疫证发放率和免疫牌佩戴率达100%,免疫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以上。
二、实施范围
以荔城、新塘、永宁、中新、增江、石滩、朱村为重点,针对城区范围内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三、工作部署
(一)设置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点。充分利用现有动物诊疗机构,以自愿为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点。在我区辖区范围内动物诊疗机构可申请为服务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服务点牌匾,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统一管理。
(二)统筹安排狂犬病疫苗。在我区实施强制免疫疫苗由区动监所统筹安排,免费调拨给服务点使用。服务点使用规定狂犬病疫苗外的其他疫苗不得发放狂犬病强制免疫证明。
(三)免疫服务费用。服务点对强制免疫注射收取服务费用,并在服务点公示收费标准。服务点不得再对农业农村部门调拨的狂犬病疫苗进行收费。
(四)服务点免疫注射监管。区动监所及相关分所要定期组织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监督指导,确保免疫工作落实,记录档案真实完善。
(五)服务点犬只狂犬病监测。根据广州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部署,对服务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抽样检测免疫情况,评估免疫效果,服务点要积极配合抽血送检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畜牧兽医科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城区犬只强制免疫工作。
(二)区动监所负责狂犬病疫苗统筹管理和调拨;负责狂犬病免疫服务点申请审核和清退审核;负责区动物诊疗机构免疫监管;负责服务点免疫数据报送审查核实;负责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负责对服务点免疫效果评估。
(三)动监分所要做好辖区内服务点免疫注射监督指导,检查动物狂犬病免疫台账记录,核实免疫数据;协助区动监所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对服务点免疫效果评估;负责狂犬病免疫服务点申请初审工作。
(四)狂犬病免疫服务点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记造册、发放免疫证明、定期汇总和上报免疫报表;负责狂犬病疫病抽血送检;负责协助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城区狂犬病免疫宣传。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微信、印制派发宣传资料、加强服务点日常宣传等,加强城区狂犬病免疫宣传工作,提高市民防控意识。
(二)经费保障。区动监所根据城区犬只免疫情况,安排采购疫苗费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城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检查,各小组定期对免疫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免疫注射落实不到位等要立即上报。
附件1
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点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增城辖区范围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配有兽用狂犬病疫苗储存要求的冷链设施(冷冻-15℃、冷藏2~8℃)。
3、配备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过塑机设备,并连接互联网。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到所在地的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增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点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4、执业兽医证书复印件
5、广州市增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承诺书
(二)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核;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存在缺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审核的资料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纳入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点管理,发放标识,并在宣传资料上公开,同时将服务点申请审批资料交一份至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2
增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点申报表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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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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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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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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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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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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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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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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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的能力(申报人填写)。请于右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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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辨别犬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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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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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互联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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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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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照相设备(300万像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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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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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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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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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照片打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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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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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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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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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兽用狂犬病疫苗储存要求冷链设施(冷冻-15℃、冷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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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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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Windows XP系统/Intel或AMD、主频1.3G以上CPU/硬盘15G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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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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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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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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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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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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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动物卫生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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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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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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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申报人、所属动监分所、区动监所、区农业农村局各保留一份。
附件3
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点管理制度
一、免疫点设置
(一)动物诊疗机构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
(二)免疫点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变更地址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办理免疫点的申报。
(三)免疫点需要终止免疫点服务的,可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报,并将免疫证、免疫档案、免疫点匾牌全部退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进行物资清点与资格核销。
(四)免疫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免疫点资格: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倒卖疫苗或疫苗报废达10%的;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累计达3次;遗失免疫证、免疫档案累计达3次;抽检不合格累计达3次的。
二、免疫标识
(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狂犬病免疫标识的制作、发放和监管工作。
制定狂犬病免疫标识,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狂犬病免疫标识样式。免疫标识的样式每年更换一种,以形状和颜色与相邻年份区别。
(二)狂犬病免疫服务点应妥善保管免疫标识、免疫信息,防止遗失。
三、免疫数据报送
(一)狂犬病免疫服务点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犬只免疫信息上报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建立和管理城区狂犬病强制免疫信息,统一收集、统计免疫相关信息。
(三)免疫服务点除按规定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信息外,不得向外提供免疫相关信息。
四、疫苗管理
(一)疫苗采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免疫数量及免疫进度,结合农村狂犬病免疫工作,统筹采购狂犬病疫苗,并做好疫苗管理。
(二)疫苗发放。服务点要根据自身业务情况,书面形式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所需狂犬病疫苗,审核后配发相应疫苗。
(三)疫苗报废。服务点领取狂犬病疫苗后,因疫苗质量(如密封不严)、保管意外(如冰箱停电)等造成疫苗损失的,服务点要将损失的疫苗登记,将损失的疫苗交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作书面说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统计并将疫苗纳入报废登记。
(四)疫苗使用。服务点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要求,使用后的疫苗包装要按医疗废弃物处置要求收集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制定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监督检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监所及各分所执法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立案查处。
(二)应建立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开展对犬只养殖场和免疫点
(三)建立对免疫点所用疫苗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附件4
广州市增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承诺书
本人及本人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承诺履行以下服务职责,如有违反,视为自动撤销广州市增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点资格: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管理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
(1) 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犬只,按操作规范进行免疫接种。
(2) 由指定实施免疫操作的兽医签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下称“免疫证”),认真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下称“免疫档案”)和台帐记录,每天按要求上传信息。
(3) 妥善保存并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统一印制的免疫证和免疫档案,不遗失、损毁或转卖。做好疫苗采购、库存和使用的台帐记录,做好免疫证的领取、签发工作,按要求认真登记存档。
(4) 对所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所发放免疫证负责。
3、 履行动物疫情报告职责,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本承诺书为广州市增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服务点申请表的附件,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动物诊疗机构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