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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17-03-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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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如下: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提醒】企业所得税法已修订,涉税问题要知道

      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颁布修订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即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小编提示您:关于具体适用时间,特别关注国务院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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