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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6-0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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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办〔2016〕2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扶持是指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进行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在增城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企业总部注册在增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及高成长性的企业;
           (四)已制定详细的上市计划,经中介机构确认符合上市条件,并签订上市协议的企业。
           第四条  资金扶持方式包括:
           (一)设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上市成功的增城企业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已上市的异地企业将总部迁入增城的,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成功的,投向增城本地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增城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增城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为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企业提供以下绿色通道:
           (一)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需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区发改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细则,报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重大问题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各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一企一策”,简化手续,努力为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筹备上市企业在募集资金时需建设用地的,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需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企业的项目用地。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开展上市培育:
          (一)区发改金融局会同区科工信局制定并实施上市培育计划,按照“五个一批”(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每年重点组织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的企业实行滚动培育;
          (二)将有实力并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统一纳入区企业后备上市信息库,并针对信息库中企业的需求有计划地组织上市培育;
          (三)根据企业上市需要,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对接平台,为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着手改制上市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条  鼓励本地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由外地迁回增城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依程序撤销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样也可享受广州市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我区发布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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