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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06-02 来源: 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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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办规〔2023〕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增城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充分发挥增城侨梦苑平台优势,进一步促进海归、海外、港澳台、内地高端人才以及侨商在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加快产业集聚、项目落地、高端人才引进,更好服务于我区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架构

      成立区侨梦苑分园区及人才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创新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主要领导、区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建立园区和项目的准入、评审、考核等管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本办法所需的专项资金,并组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条 实施原则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自主申报、条件审核、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监督管理”制度,对经评审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予补贴与奖励。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侨梦苑分园区

      纳入侨梦苑拓展范围的平台载体,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方面有积极行动,与港澳台、海外的创新创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二)设有专门的运营机构、管理制度、项目评估考核办法,拥有不少于2名获得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提供法律、人才、金融、市场、财税、研发等4种及以上创业服务。

      (三)第一期纳入侨梦苑分园区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入园企业使用的场地 (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

      (四)运营机构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

      (五)所在园区已入驻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10家(含)以上。

      第六条 高校学生初创项目

      企业为境内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专科生,或毕业未超过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创办,由项目团队控股,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在增城侨梦苑园区落户运营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成长型初创企业

      落户侨梦苑园区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在侨梦苑内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类企业不超过60个月),由项目团队控股,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优质人才项目

      项目负责人为海归、海外、港澳台、内地高端人才以及侨商,已在或拟在侨梦苑园区注册企业(含迁入),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年,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须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项目产业化方向与拥有的技术密切相关。

      2.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合理。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少于50万元,由项目团队控股;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第九条 港澳台青创项目

      在侨梦苑园区入驻企业,企业负责人为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或拥有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有实际运营团队,港澳台资本占比50%及以上。

      第十条 创新创业驿站

      入驻侨梦苑园区,与外国、港澳台、国内先进地区的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为我区开展异地引资引智引技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章  奖补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侨梦苑分园区高质量发展

      鼓励区内平台载体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标准,创建侨梦苑分园区,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授牌。对已授牌的侨梦苑园区按年开展绩效考评,根据考评分数从高往低设五星、四星、三星、不合格四档,对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等次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60%及以上属于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且评为相应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学生初创项目、成长型初创企业、优质人才项目落户发展

      (一)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补贴。经遴选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创业启动资助,用于技术研发、租赁场地、日常办公补贴。每年支持不超过50个。

      (二)成长型初创企业补贴。经遴选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用于技术研发、租赁场地、日常办公补贴。每年支持不超过30个。

      (三)优质人才项目补贴。经遴选符合条件的,分三个档次给予创业资助,用于技术研发、场地租赁、日常办公补贴,每年支持不超过30个。其中第一档不超过5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创业资助;第二档不超过10个,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资助;第三档不超过15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

      以上项目按申报量的3:1差额遴选,如申报量不足以形成差额比例时,采取“四舍五入法”取整。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项扶持资格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政策,但累计获得资助年度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支持港澳台青年集聚创新创业

      对入驻园区的港澳台青创项目,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5元,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2年。若实际租赁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补贴。

      港澳台青创项目在园区落户并实体化运作3个月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侨梦苑园区融入湾区发展

      对港澳台青创项目达到10个(含)以上、20个以下的侨梦苑园区,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港澳台青创项目达到20个(含)以上,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单位6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创新创业驿站积极引流

      按照引资引智引技的实际成果,给予创新创业驿站引智引才奖励,其中,每成功引进1家高校学生创办企业、港澳台青创项目、成长型初创企业、优质人才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个驿站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交流

      (一)鼓励侨梦苑园区为入园企业单独,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科研技术交流,大型创新创业比赛、论坛、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对经备查同意开展的活动,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入园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展览交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

      支持入园企业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符合支持领域的,给予最高4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金融扶持助力入园企业发展

      设立侨梦苑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首期规模100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三章所涉及的申报程序按组织实施单位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本办法第十一条鼓励侨梦苑分园区高质量发展,第十二条鼓励高校学生初创项目、成长型初创企业、优质人才项目落户发展,第十五条鼓励创新创业驿站积极引流每年集中申报及审批一次,其他条款全年受理申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审批一次。申报通知通过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受理审核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镇街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

      拟支持项目清单须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支持项目有异议的,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二十一条 报批审定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合审核评定及社会公示情况,将第十一条鼓励侨梦苑分园区高质量发展、第十二条鼓励高校学生初创项目、成长型初创企业、优质人才项目落户发展所涉拟支持项目报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将第十三条支持港澳台青年集聚创新创业、第十四条鼓励侨梦苑分园区融入湾区发展、第十五条鼓励创新创业驿站积极引流、第十六条支持创新创业交流所涉拟支持项目书面报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政策兑现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审定结果,向区财政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落实政策的兑现。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侨梦苑分园区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侨梦苑分园区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自动续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园区,经整改仍未能通过考核的,报请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摘牌。摘牌后各类支持未到期企业可申请入驻其他挂牌分园区继续享受侨梦苑支持政策。分园区摘牌3个月后仍留在原址企业不再享受侨梦苑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人才项目和港澳台青创项目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定期组织对高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长型初创企业、优质人才项目、港澳台青创项目监督,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办公场地合理利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有需评审的项目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办规〔2019〕5号)同时废止。在原办法有效期内,已通过审批或通过评审的创业启动支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部分条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和运行情况适时开放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上级及区相关部门因业务需要,对侨梦苑园区评定并授予各类基地或示范点的,面积范围以上级及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不受侨梦苑分园区授牌和摘牌的动态调整影响。

      第三十条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修改,或政府管理部门职能调整导致本管理办法无法执行或目的无法实现,本管理办法将依法做出修改或提前终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