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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0075203323/2020-00396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8-02
名称: 印发《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文号: 增府办〔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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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2  浏览次数:-

增府办〔2012〕19号

印发《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开发区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及《增城市契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车船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建安业营业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经信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发改物价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园林局、供电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质监局、卫生局、文体旅游局、残联、开发区和各镇(街)等单位(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治税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化平台建设

    为提升综合治税管理水平,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化平台,规范和促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涉税信息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综合治税工作的高效运转提供技术支撑。

    三、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

    1.定期召开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检查、分析、督促、通报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情况;

    2.牵头提出增城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要求,协调综合治税成员单位间的涉税信息共享;

    3.牵头制定相关税种的综合治税实施细则;

    4.制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奖罚机制,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5.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发票审核管理,确保税源不流失。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组织或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3.向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开展部门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包括:向市财政局、科经信局、统计局、发改局、工商局等部门提供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类税收信息;向开发区和各镇街提供每月税收执行情况和企业税收信息;

    4.加强协作,完善税务登记、主体税种收入、重点税源收入等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更加协调、统一、高效、科学的税收征管平台;

    5.对市政府、开发区及各镇街招商引资工作提出税收方面的指导意见;

    6.按季把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信息征收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三)市科经信局

    1.负责增城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增城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

    2.每季、每年的工商业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报告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为财税收入分析和走势预测提供依据。

    (四)市工商局

    1.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2.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市工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每月将下列信息分类归集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发生股权、法人代表和实收资本变更的《公司变更(备案)记录》;新增的分支机构企业(总部不在我市)工商登记信息;发生新增、变更、注销和撤销工商登记的信息。

    (五)市国土房管局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或土地契税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登记;

    2.每年一次性将已出让使用土地的存量现状(见附件2)、已登记使用的企业房产和个人出租房屋存量现状(见附件4)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以后按季将土地出让、转让、补交出让金等有关信息资料(见附件3)以及企业房产或个人出租房屋的数据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见附件4);按月将房地产测绘确权情况(见附件5)、已确权已销售但未办证的房地产企业或楼盘(见附件6)报市地税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

    3.将每季、每年的房地产和土地出让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报告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为财税收入走势预测提供依据,其中房地产和土地出让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市场走势、政策变化、完成计划进度、全年走势预测等;

    4.向市地税局提供所需房屋涉税信息,协助市地税局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系统。

    (六)市城乡建设局

    1.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依法在本地缴纳营业税的承诺书;

    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市地税局出具的《建筑项目完税证明》(见附件7);

    3.按月将施工许可审批情况(见附件8)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见附件9)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

    (七)市公安局

    1.配合地税局抓好车船税征管,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核查车辆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办理情况,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每年底向市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全市各排量车型数量(见附件10)信息情况,每月向市地税局和财政局报送全市车辆年审进度情况(见附件11),为市财税部门预测全年车船税收入和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提供依据。

    (八)市统计局

    1.按月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通报社会经济综合信息和提供《增城统计月报》,及时将季度和年度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抄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规上企业产值情况;

    2.向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解析有关统计数据的内涵和外延。

    (九)市城乡规划局

    1.进一步完善数字增城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系统的需求分析,会同税务、科经信、工商、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与功能,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收入征管提供技术支撑;

    2.将容积率1.0以下楼盘信息提供地税部门,为税务清算工作提供依据;按季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信息(见附件12至附件14)。

    (十)市发改物价局

    1.每年初将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时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为预测全年财税收入提供依据。

    2.每季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为分析财税收入提供参考。

    (十一)市民政局

    向税务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新成立或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十二)市质监局

    向税务部门提供单位新办、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十三)市卫生局

    向税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四)市文体旅游局

    向税务部门提供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园林局、水务局和供电局

    1.在办理项目审批和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在招标书或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中标合同中列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当地税务部门纳税;在办理政府投资工程请款或拨款时,要核查工程营业税发票,确保税源不流失;

    2.按季度将审批、备案的公路桥梁、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的名称、投资总额、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合同开工及完工时间等相关内容和资料报表报市地税局和财政局;

    3.市交通运输局在办理工程交工验收备案,以及市农业局、林业园林局、水务局和供电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市地税局出具的《建筑项目完税证明》(见附件7);

    4.市供电局要按季将我市总体用电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用电情况报送市科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为经济运行和财税收入分析提供参考。

    (十六)开发区和各镇(街)

    1.在办理政府投资工程请款或拨款时,要核查工程营业税发票,确保税源不流失;

    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种税源信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收入征管工作。

    (十七)其他成员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所需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四、考核机制

    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能,严格执行协税护税职责,堵塞收入征管漏洞。市政府每年年终将对综合治税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增城市主要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考核指标明细表》(见附件15),市直单位考核结果纳入组织部每年制定的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考核体系,垂直单位奖励机制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参照组织部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成员单位不按本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纠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管理规定要求,积极配合财税部门组织收入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及时收集,按时报送。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向财税部门提供所需涉税信息,为财税部门加强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提供依据;信息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送,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年度信息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季度信息及分析报告要求在季度终了8日内报送,月度信息要求在次月5日前报送。今后涉及本管理规定之外的涉税信息,成员单位应固定交换形式,形成信息交换常态机制。涉税信息平台建立前,信息交换暂时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和纸质文件形式,今后将逐步通过市科经信局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传递。

    (三)合理利用,严格保密。各成员单位对获取的涉税信息要通过筛选、匹配、对比等手段加以整合、分析和利用,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四)认真分析,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季将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税源信息进行梳理,对照税源信息和经济指标走势分析收入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将结果按季反馈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要求重点分析的收入项目主要有:建安业营业税、房地产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附件1 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附件2 已出让使用土地存量情况表.doc

    附件3 增城市土地交易信息一览表.doc

    附件4 增城市企业房产登记信息一览表.doc

    附件5 广州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告知书.doc

    附件6 增城市已确权已售未办证房屋统计表.doc

    附件7 建筑项目完税证明.doc

    附件8 施工许可证信息表.doc

    附件9 增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表.doc

    附件10 增城市201_年车辆数量及年审情况测算表.doc

    附件11 增城市201_年车辆年审进度表.doc

    附件12 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明细表信息.doc

    附件13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信息.doc

    附件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doc

    附件15 增城市主要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考核指标明细表.doc

增城市契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促使契税依时足额入库,实现契税收入随房屋、土地交易额同步增长,根据《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房管局职责

    1.加强新建房屋测绘确权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新建楼盘的跟踪管理,对已完工的楼盘,要组织人力物力,争取测绘业务自受理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确权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房地产企业和业主知悉,房屋测绘确权并销售后即达到缴交契税并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业主有依法缴纳契税并取得房产证的权利,收取业主契税代办房产证的楼盘有尽快代缴契税并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3.加大契税征管协税力度。对于实行收取业主契税代办房产证的楼盘,要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房屋确权后3个月内申报纳税并办理房地产权证,逾期不办理的,暂停办理该房地产企业在市内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审批;对于业主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确权后第一时间告知业主并积极主动协助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

    4.严把完税审核关。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

    (二)市地税局职责

    1.加大纳税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报纸、小册子等形式加大契税税法宣传力度,加深纳税人对契税征缴工作的认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2.要把好纳税时间关。对已具备纳税条件但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契税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坚决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3.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对态度顽固坚决不缴、少缴或者偷漏税款的,要采取硬性手段,坚决依照税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惩处,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职责

    1.把好规划、质量、竣工验收关。各部门要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新建房屋规划验收、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既要按程序和规定要求严格把关,又要加快验收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办理验收工作。

    2.做好契税征管协税工作。对收取业主契税代办房产证但又未按时间规定办理缴纳契税的开发商,不予办理其在增城区域内所有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质量验收、招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二、建立契税涉税信息交流和分析机制

    (一)市国土房管局

    1.每年初要将全年房屋交易、土地转让和交易等预测指标情况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作为预测全年新增契税税源的依据(参见附件1);

    2.每年初要将上年底已确权销售但未办房产证的房屋信息(参见附件2)进行整理,报市地税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作为清理上年结转房屋契税存量税源的依据。

    3.按季将房地产和土地出让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为财税收入走势分析和预测提供依据,报告中要求包括房地产和土地出让的市场走势、政策变化、完成计划进度、全年走势预测等内容。

    4.按月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提供新增已确权的房屋信息(参见附件3);按月向市地税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提供代收业主契税而未办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名单(参见附件2);按月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提供新增土地出让和转让信息(参见附件4)。

    (二)市城乡建设局

    将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情况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跟踪办理测绘确权的依据,内容要求包括房地产企业、楼盘、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等信息。

    (三)市地税局

    1.按月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供房屋契税缴纳的信息(参见附件4)。

    2.按季向市国土房管局和财政局提供新出让地块缴纳契税信息(参见附件6)。

    3.要按月将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税源信息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土地契税、一手房契税、二手房契税等收入完成情况(参见附件7)和存在问题,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

    按季汇总新出让地块及已确权房屋纳税情况,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完善综合治税管理建议。

    三、工作要求和考核机制

    (一)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送。

    (二)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年度信息在每年初10天内报送;季度信息及分析报告在季后8天内报送;月度信息在每月5日前报送。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综合治税工作要求,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市年终工作考核,考核明细见《增城市主要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考核指标明细表》。

    附件1 201_年契税收入预测表.doc

    附件2 增城市已确权已售未办证房屋统计表.doc

    附件3 广州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告知书.doc

    附件4 土地出让转让相关数据表.doc

    附件5 契税纳税信息表.doc

    附件6 土地契税纳税信息表.doc

    附件7 增城市_____年___月契税收入情况表.doc

增城市车船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车船税法,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征管体系,堵塞车船税征管漏洞,根据《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地税局要牵头做好落实车船税法有关工作。一要组织搭建好车船税征管网络平台,二要做好税务、保险和车管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三要编制派发车船税法相关小册子,做好车船税法的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二)公安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纳税审核职责。市公安局要按照车船税法要求协助市地税局抓好车船税征管,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辆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新车上牌、过户、年检打证盖章等环节向纳税人派发车船税法相关小册子,做好宣传和指引服务。

    (三)公安局、地税局、各车辆检测站要互相配合具体落实好车船税执收工作。市公安局和地税局要参与到各车辆检测站年审环节中,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常驻车辆检测站打证盖章处执行审核和征收车船税工作。对于检测合格并符合提交打证盖章申请的车辆,先由公安局工作人员审核有无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能提交完税或免税证明的,通过审核并提交办理打证盖章环节。未能提交完税或免税证明的,转由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实行现场征缴,征收年限应根据税法严格追溯到前五年(审核和纳税流程见下图)。

    (四)公安局和质监局要做好各车辆检测站的协调工作。两部门要责成车辆检测站增加打证盖章前的审核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环节,妥善安排和提供市公安局和地税局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条件,并配合做好有关车船税征缴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车辆检测站要配合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一要按照车船税征管要求合理调整办理车辆年审环节,确保工作人员审核车船税为必经环节,有效堵塞税源漏洞;二要为市公安局和地税局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地和必要办公条件;三要向年审车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和维护车船税审核程序的执行。

    二、建立车船税涉税信息交流和分析机制

    (一)公安局

    1.每年底向市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全市车辆信息情况,为预测全年车船税收入和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提供依据,车辆信息要细化到各排量车型数量(见附件1);

    2.每月向市地税局和财政局报送全市车辆年审进度情况,为分析车船税收入走势提供参考(见附件2)。

    3.每季度根据车辆年审实际情况,对比年初计划分析完成进度快或慢原因,说明存在的问题,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

    (二)地税局

    按月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年审进度情况,分析车船税收入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公安局和财政局(见附件3)。

    (三)财政局

    按季汇总车辆年审和车船税纳税情况,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完善综合治税管理建议。

    三、工作要求和考核机制

    (一)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送。

    (二)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年度信息在每年初10天内报送;季度信息及分析报告在季后8天内报送;月度信息在每月5日前报送。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综合治税工作要求,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市年终工作考核,考核明细见《增城市主要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考核指标明细表》

    附件1 增城市201_年车辆数量及年审情况测算表.doc

    附件2 增城市201_年车辆年审进度表.doc

    附件3 增城市201_年车船税收入进度表.doc

增城市建安业营业税综合治税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建安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建安业营业税收入随建安工程量同步增长,根据《增城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开发区和各镇(街)在办理工程招标审批和施工许可审批时,要书面告知开发商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在我市缴纳营业税,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在本地缴纳营业税的承诺书;各单位在审批施工报建前,要核查施工方是否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证或外来跨区经营登记,在巡查或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情况时也把税务登记情况、跨区报验情况和纳税情况列入检查范围,定期把核查结果反馈地税部门;

    (二)市城乡建设局、供电局、开发区和各镇(街)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交通运输局在办理工程交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市地税局出具的《建筑项目完税证明》(见附件1);

    (三)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开发区和各镇(街)在办理政府投资工程请款或拨款时,要核查工程营业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四)市地税局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各单位提供的税源信息,积极组织建安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务求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为各协税部门提供协税业务指导。

    (五)开发区及各镇(街)要跟踪并收集汇总途径我市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市城乡规划局汇总;市城乡规划局要将我市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和建设情况定期报送财税部门,作为税源分析管理的依据。

    (六)市发改物价局要完善和加强对全市建安工程项目信息的归集管理(包括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项目),按要求向财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做好建安业营业税的预测和征管提供依据。

    二、建立建安业营业税涉税信息交流和分析机制

    (一)市发改物价局每年初要将全年全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预测指标及明细情况(参照附件2)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由财政局汇总作为预测全年新增建安业营业税税源的依据。

    (二)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开发区和各镇(街)要按月将施工许可审批情况(见附件3)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见附件4)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

    (三)开发区和各镇(街)要按月将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管线工程(如燃气管道、高压电线等)建设情况(参照附件5)报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汇总统一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

    (四)市交通运输局、供电局要按月将业主不在我市但工程发生地在我市的公路、桥梁、供电设施等工程投资进度情况(参照附件2)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

    (五)市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和供电局要加强对所主管项目的跟踪管理,每季度将竣工验收的项目和建安工程实际投入额整理报送市地税局和财政局,并对比年初计划,分析完成进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

    (六)市地税局要按月将各部门提供的建安业营业税税源信息进行梳理,分类分析房地产、农林水和公路桥梁等行业营业税收入完成情况,重点跟踪分析重大项目入库情况及对我市收入影响,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七)市财政局按季汇总全市建筑安装业投入和纳税情况,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完善综合治税管理建议。

    三、工作基本要求和考核机制

    (一)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送。

    (二)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年度信息在每年初10天内报送;季度信息及分析报告在季后8天内报送;月度信息在每月5日前报送。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综合治税工作要求,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市年终工作考核,考核明细见《增城市主要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考核指标明细表》

    附件1 建筑项目完税证明.doc

    附件2 建筑安装工程信息表.doc

    附件3 施工许可证信息表.doc

    附件4 增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表.doc

    附件5 管线建筑安装工程信息表.doc

文章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

1.bde48d3affc0c4b50f74432208f9cc1f.doc

2.30d7dbd9fb3fc9119202440b0d17470c.doc

3.42da8725a0fd69612622bb59598cbbe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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