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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Z65/2011-02338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1-13
名称: 印发增城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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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3  浏览次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增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增城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保护、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绿线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增城市城乡总体规划(2010-2020)》,结合增城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城乡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他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线是指根据城乡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绿地以及对城乡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其中城乡范围内的公园、河岸、湖岸、渠岸等地带应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四条 城乡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规划作为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任何与公园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荔城、增江、朱村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绿地建设、保护和实施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水务、财政、电力、通信、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对违反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绿线应当按照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绿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原则:充分利用自然生态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任何开发活动均在自然环境所允许承受能力之内进行。

    (二)环境优化原则:开发市郊生态资源,重视市郊绿色生态圈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优化作用。

    (三)特色原则:突出中心城区山水相依环境特色,营造绿色生态空间,建设富有岭南地方特色的园林城乡。

    第七条 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绿线的重要依据。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大型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推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中心城区共规划建设52个公园,其中包括位于市区的城区休闲公园、郊区公园、森林公园、体育公园、乡村生态公园、生态果园六类公园(公园分布及建设规模详见附件)。

    现有公园绿地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乡绿线,规划公园绿地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绿线。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旧城改造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新区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其中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应当分别不少于1.5平方米、1平方米、0.5平方米。居住用地应保证各组团实现人车分流(低密度住宅组团除外)。

    (二)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三)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绿化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率不得低于35%。

    (五)医疗卫生设施、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40%,其余教育科研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

    (六)工业厂区用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对环境要求高的工业类别,厂区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

    (七)仓库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0%,危险品仓库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八)城乡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20%,次干道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15%。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乡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增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增城市中心城区公园统计表.doc

文章来源:增城市人民政府

附件:

1.32c2d6220000de79948cdb124f37bd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