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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Z65/2012-00284 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10-16
名称: 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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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6  浏览次数:-

增府办〔2012〕38号

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14届1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穗府办〔2011〕4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共同责任制单位的职责,提高查处整治土地违法行为的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为基础,以及时预防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坚决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用地总量逐年下降。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增城市辖区范围内查处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

    三、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由增城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业务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成立增城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市各级党(工)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行政管理和查处整治违法用地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市国土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工作。

    各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

    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出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村、社主要负责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二)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职责分工

    (一)发现阶段

    1.市国土房管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本级土地动态巡查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具体实施。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线索要及时登记并依相关程序处理。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镇(街)、村、社三级土地动态巡查机制。

    镇(街)国土所必须落实“每日一巡、每周两报”制度,每个工作日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帐;每周二、周五将巡查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

    各村、社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积极巡查,发现辖区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报告。

    3.相关职能部门

    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书面告知市国土部门。

    (二)制止及查处阶段

    1.镇(街)国土所

    镇(街)国土所对由举报、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对巡查、举报、交办的案件,经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监督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案件情况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房管局。

    镇(街)国土所对当事人自觉履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且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制作违法用地案件处理情况报告,呈市国土房管局归档备案。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街)国土所在发出《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整改要求的,应立即填写《协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相关共同责任制单位要求对土地违法行为协同查处,同时抄送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除案情重大、复杂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于10个工作日内对正在实施的、萌芽状态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并组织复耕复绿。

    3.市国土房管局

    (1)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本级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帐,监督检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动态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2)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协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4.市城乡建设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应及时与市城管执法局沟通协调,配合执法。

    5.市城乡规划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涉及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暂停办理相应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如遇特大的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案件,应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的通报后及时介入调查取证,每10个工作日告知调查进度,并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施工、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制止、查处;对本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代表市政府责成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7.市供电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对相关违法用地的企业或个人用电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实施供电的不得供电;已实施供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纠正供电行为。

    8.市工商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锁定;对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进行核实,并对其进行锁定,不予办理年检验照,收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的相关函件后解除锁定,予以年检验照。

    9.市环保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用地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的审核及预先登记备案工作,依法不得办理土地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的审批手续。

    10.市公安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对市国土房管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除案情重大、复杂的以外,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宗。

    11.市科经信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3个工作日内对供电局向土地违法行为现场供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向土地违法行为现场供电行为的,应立即责令供电局予以纠正。

    12.市水务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3个工作日内对供水企业向土地违法行为现场供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向土地违法行为现场供水行为的,应立即责令供水企业予以纠正。

    13.市发改物价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用地企业或单位相关信息的核查及预先登记工作,依法不得为土地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办理涉及违法用地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手续。

    14.市农业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应做好跟踪记录,监督对违法用地的复耕、复绿工作,接到相关单位的验收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国土房管部门完成对已整改地块的复耕、复绿情况验收工作。

    15.市林业园林局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告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占用林地的案件认真调查核实,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调查处理;对非林地案件,应及时通报给有权处理部门做好跟踪记录;监督对违法用地的复绿工作,接到相关单位的验收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国土房管部门完成对已整改地块的复绿情况验收工作。

    16.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党员、干部、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法用地当事人是党员或干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后,依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职能部门。

    17.所有共同责任制单位在接到《告知函》后,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监督考核

    (一)日常监督

    共同责任制单位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由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日常检查督办。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重大、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曝光违法用地案件。

    (二)量化考核

    为确保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除日常监督检查外,由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共同责任制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七、责任追究

    在查处违法用地过程中,市土地执法各共同责任制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要责任主体如有工作失职,造成违法用地蔓延、失控或出现反弹的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意见》等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甚至责令引咎辞职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刑事法律制度的,将由公安、检察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协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告知函.doc

    附件2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doc

文章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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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ad0ffc35074c5c8da45fa28c05ab3a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