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2-06-21 字体大小: 【大中小】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其中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等,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此,区应急管理局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特别是着重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执法检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今年1-5月,区应急管理局已办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案件9宗,危险化学品类案件8宗。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对其中2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小楼镇某汽车用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3月1日,小楼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有一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封面、一份空白的安全管理机构、一份空白的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和一份空白的安全生产网络图。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威承认未建立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范围等。3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威进行立案查处。
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威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叶某威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塘镇某运输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1 年12月21日晚,区应急管理局连同新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塘镇东洲村广深高速公路旁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储存工业用强力接着剂、工业用清洗剂、密封胶添加剂等物品共计约 16000公斤。经初步了解,上述物品是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在该仓库的。
执法人员对现场储存的工业用强力接着剂、工业用清洗剂、密封胶添加剂等物品进行抽样,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危险性试验,鉴定结果均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立案查处。
据调查,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受某化工公司委托负责运输上述化学品,为达到客户对运输安全条件的要求会把化学品运至东江边车场后,在车上进行加固包装再发给客户。2021年12月21日,由于下雨和货量较多,在车上打包操作不便,工作人员临时将物品放入东江边车场旁边仓库内进行打包。该仓库是普通板房,现场环境简陋,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不是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广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新塘镇东洲村广深高速公路旁一仓库,执法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抽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