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4-11-29 字体大小: 【大中小】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理念,现通报一起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典型案件:
一、案例经过简介
2024年8月16日上午,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永宁街市监所、永宁派出所、永宁应急办到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失效两年,存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许可证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合计¥2471(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整)。对此,执法人员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471(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整),并处罚款¥125000(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经验教训
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反映出该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漠视和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不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同时,要加强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四、普法宣传
一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