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4-02-14 字体大小: 【大中小】
增府办函〔2014〕9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增城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设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增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增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子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下列类型并已达到或超过IV级(一般)以上标准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深基坑支护结构坍塌。
(二)高架路、桥梁、地下隧道坍塌。
(三)塔吊、钢井架等大型高耸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倒塌。
(四)大型棚架、外脚手架和高支撑模板等大面积倒塌。
(五)工地的火灾及人员中毒事故。
(六)围墙、挡土墙坍塌或者因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
(七)超出施工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其他突发事故。
(八)因施工引发重大安全隐患,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危及多人生命安全或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需要撤离人群并进行工程应急处理的情况。
第三条 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各类突发公共事故(包括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结合本市实际,建设工程事故灾难等级划分如下:
I级(特别重大):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含)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含)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II级(重大):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
III级(较大):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IV级(一般):即不达III级(较大)标准的。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为防止事故单位无救援能力而影响抢险救援的情况发生,由市城乡建设局预先指定有关单位为我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及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
第七条 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道路、水、电、气、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修复,医疗急救、伤员安置,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物料供应和运输,环境监测,事故处理宣传口径等,按《增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本预案不再重复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增城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由市应急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应急办、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单位、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事故单位及属地镇街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指令。
(三)组织对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条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批准启动及结束本预案应急响应,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处置措施,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副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指挥作出的安排和具体分工,负责落实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二)总指挥未到现场时,由副总指挥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一)技术专家组:由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故抢险专家库选取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的制定及提出应急工作状态结束的建议。
(二)工程抢险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地镇街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事故单位等相关领导组成,具体负责抢险救援方案的落实;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结合自身职能,配合开展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人员救援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地镇街和事故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配合120急救人员对现场遇险人员施救,开展引导群众转移和安置的救助工作。
(四)通讯联络组:由市应急办、市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制指挥部通讯联络表,确保抢险工作指令传达的顺畅,收集应急工作的信息提供给总指挥。
(五)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应急抢险新闻报道工作的统一协调,事故调查小组应与配合。
(六)交通疏导组:由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属地镇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以及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的现场签证。
(七)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地镇街、建设单位、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出入口的封闭,发放抢险救援人员标志,配合公安及有关部门疏散受事故影响的人员。
(八)物资保障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科经信局、市民政局、属地镇街、建设单位、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物资。
(九)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属地镇街等有关人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具体负责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对事故原因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同步调查取证和损失评估。
(十)善后处理组: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属地镇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故单位等主要领导组成,具体负责配合公安及有关部门疏散受事故影响的人员,负责妥善安置、补偿受影响人员工作。
第十三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局有关科室(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预案的发布、宣传、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对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检查。
(二)事故发生时,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会议。
(三)负责落实指挥部分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指定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大工程有限公司为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类型,建立应急救援劳务队伍及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与调用。
第十六条 指定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大工程有限公司、增城市建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按照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类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与调用。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经本单位法人批准;施工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部应急预案,并经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要求做好抢险人员培训和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检查上述单位应急救援准备情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急预案、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应急预案及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易引发重大事故的施工环节、事故征兆、应急措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队伍。
(三)应急救援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种类及数量等。
第十九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培训;各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设备、材料进行保养。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救援演练。
(一)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根据广州市、增城市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二)各施工单位及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三)各工程项目按照项目部应急预案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分别向市城乡建设局(电话:82755239,传真:82738809)、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报警110,火警119)、属地镇街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市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接报后立刻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82753966,传真:82719171)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
(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保护事故现场,疏散转移受危及的人员。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和书面记录,拍摄照片,妥善保存重要物证、痕迹作为事故调查使用。
(四)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市政府相关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
3.事故报告的单位及报告时间等。
(六)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报告的响应:
(一)市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并通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工作小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二)事故报告已明确或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查明的事故损失达到本预案第二条标准的,由分管市领导(即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第二十三条 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及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应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各自分工职责,服从统一指挥,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隐患排查及事故调查分析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及有效控制险情的结果,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由总指挥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牵头组织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重新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根据应急处置中行为表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在事故的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故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临时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解释,结合实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调整、修改,并负责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14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