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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改革政策百问百答——保护中小投资者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21 16:09

  125.问: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如何披露的?

  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批准交易后,全面披露所有重大事实。包括所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性质、利害关系董事的所有者权益及职位、利害关系董事持有交易相对方股份的事实等。

  126.问: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

  答:是。

  127.问: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责任?

  答:是,可以追究其他董事的疏忽责任。即尽管该项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提交议案)和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就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但因为关联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违背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8.问:若上市公司股东在针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诉讼中胜诉,能否要求其返还通过此次关联交易获得的利润?是否有法律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成为任何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员?

  答:如果上市公司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董事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9.问:若不公平、利益冲突或损害得到证明是否足以使交易无效/撤销交易?

  答: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130.问:在提起诉讼前,持有公司 10%股份的股东能否得到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买卖合同等)

  答:是,可以直接获得。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并且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31.问:在民事审判中,若原告请求法院从被告或证人处收集证据,原告所提请求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答:请求必须明确载明所要收集的文件(如文件名称、作者、日期和内容)。

  132.问: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询问被告或证人?原告是否可以直接向被告或证人发问?

  答:对于被告,原告或其律师可以自主发问,而无须获得法院的事先许可。对于证人,原告或其律师必须经得法庭的许可,方可发问。

  133.问: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的诉讼,公司或被告是否必须补偿股东支出的法律费用(例如,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答:如果法院作出有利于股东的裁决,则法律费用的补偿数额由法院裁定。

  134.问:上市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多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一及以上的是否需要得到股东批准?

  答:是。这属于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5.问: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答: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36.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发行期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是。上市公司每次发行新股之前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有效期为自证监会批准后12个月内。

  137.问:股东是否拥有不能以简单多数表决剥夺的新股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或优先拒绝权)?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138.问:上市公司聘请或解聘外聘审计师是否必须得到股东批准

  答:是。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核查等相关服务,且聘请或解聘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39.问:受影响股东的多数票表决是否可以阻止与其股份类别相对应的权利发生变更?

  答:是。

  140.问:上市公司的CEO(例如,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是否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董事长)

  答:无此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仅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141.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即不涉及个人或经济利益,也不担任管理职位)?

  答:是。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42.问: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理由解除其职位(或者将其任期限制为一年)

  答:是。能够无理由撤销或限制其任期。

  143.问:上市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答:是。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44.问: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答:是。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防止要约收购的泛滥,特别是恶意或无效的收购行为。

  145.问:上市公司是否必须在股息宣布日后的法定最长期限内向股东分红?

  答:是。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46.问:是否禁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其母公司的发行的股份?若可收购,子公司是否必须在一年之内转让股权并且无法行使投票权?

  答: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如转让股权),并且无法行使投票权。

  147.问:上市公司是否必须提前21个日历日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并告知关于远程参会和行使表决权(例如,通过代理人、邮件或电子方式)的信息和截止日期?

  答:否。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148.问:持有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能否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议程中加入议题?

  答:是。

  149.问: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必须由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答:是。

  150.问:持股10%的股东是否可以召集会议?

  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