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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二)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5-13 09:05

  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按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六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1、如上市公司中小(少数)股东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能否对利害关系董事提起诉讼?

  答: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21、147、149、151和15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3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6条(2017年修订)。

  2、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

  答:是。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9日施行)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责任?

  答:是,可以追究其他董事的疏忽责任。即尽管该项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提交议案)和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就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但因为关联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违背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47、149、151和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4、若上市公司股东在针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诉讼中胜诉:能否要求其返还通过此次关联交易获得的利润?是否有法律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成为任何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员?

  答:如果上市公司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董事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和1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4和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7.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和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1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第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问:5、若不公平、利益冲突或损害得到证明,是否足以使交易无效/撤销交易?

  答: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2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