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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3-27 17:26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如下:

  《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那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适用于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二、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那些交易行为?

  适用于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三、符合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那些?

  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3.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5.农村集体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6.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7.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8.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9.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到哪些交易服务机构或平台进行?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增府办函〔2019〕6号)文件精神,对于留用地采取依法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的,应提交相应平台实施公开交易,具体如下:

  (一)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实施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二)集体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区土地房产交易所组织实施集体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

  (三)留用地合作开发以及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留用地合作开发以及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不属以上两款及本款范围但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事项可参照本款程序办理。

  五、村集体资产符合哪些情形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竞投?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政府投资或村社集体出资的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经农村集体申请不公开竞投的;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五)其他因市政、公益、扶贫等政府投资及非营利性项目不适宜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镇街不公开竞投会议记录及审批表)和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并进行平台补录备案。

  六、我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告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交易底价;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6.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七、竞投意向人在参与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分别有哪些?

  (一)竞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竞价报价表;

  (三)交易保证金收款凭证。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当年交易底价或项目总金额的30%。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在上款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全额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社自行交易的村级交易,应该如何规范开展?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社自行交易的,农村集体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

  (一)向社会公开发包的资产交易项目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由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协助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街)交易服务平台。

  (二)交易完成后,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报镇(街)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审核确认后,将交易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凡经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交易结果要在“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站及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村社组织竞得人到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三)村社将合同、会议记录(民主表决书)等相关交易资料上交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存档备案,并凭会议记录(民主表决书)、合同和成交确认材料等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入账。

  九、标的金额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体资产交易应该如何规范交易,提速增效?

  标的金额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体资产交易,可由村社自行按流程组织交易,镇街备案,平台补录。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小宗零碎资产的交易标准和流程,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合并操作环节。

  (一)经所在村委、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核实,确实符合小宗零碎集体资产交易标准的,农村集体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领取小额零碎民主表决书和备案表等资料。

  (二)在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上,招标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只需在村(社)务公开栏、标的物周边分别公布即可,并提供结果公示照片。

  (三)在民主表决程序方面,村级小宗零碎集体资产可由村经济联合社、村“两委”、村民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社级小宗零碎集体资产可在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见证下,由社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严禁将集体资产分割立项、化整为零后降级交易。

  (四)村(社)按规定程序自行交易后,交易资料交由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登记补录。凭合同、小额零碎民主表决书和备案表等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入账。

  十、如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与监督?

  (一)镇(街)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二) 镇(街)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1.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2.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3.农村集体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

  4.未经本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各村(社)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村监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派员以及若干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在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或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经济社派代表1名以上到场见证;属于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村“两委”(社委会)1名成员与该社1名以上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向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报告。

  (五)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2.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3.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4.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六)在全区范围内,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差名单:

  1.一年内累计3次不到现场参与竞投的;

  2.一年内累计3次竞价报价故意比底价低的;

  3.一年内累计3次填写弃权报价的;

  4.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5.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6.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7.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推翻成交价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8.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3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的;

  9.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十)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被列入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差名单的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3年内(含3年)不得参与竞投,具体实施标准由镇(街)进一步完善制定。

  十一、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或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