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聚焦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解读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06-15 10:59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6号)

  政策解读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政策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直接的措施。去年,我市的低保标准已达到900元,位于上海之后列全国第二位,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困难居民的生活。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强化民生兜底保障,稳步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要求,根据省对于我市低保标准不得低于920元的规定,提高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直接提高低收入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900元提高到95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同步提高,从1350元提高到1425元。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1630元提高到1721元;孤儿养育标准从2143元提高到2263元。

  成年流浪乞讨售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540元提高到570元;未成年受助人员标准从630元提高到6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册人数,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保障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新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三)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请各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要求,按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及时补发提标后新旧标准补差金额,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具体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电话:83178749,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510030),邮箱:mzdbc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