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聚焦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解读

保护渔业资源 建设生态文明——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信息来源:增城区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8-04-11 10:10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自行繁殖的能力。通过种群的繁殖、发育和生长,资源不断更新,种群数量不断获得补充,并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使种群的数量达到平衡。如果有适宜的环境条件,且人类开发利用合理,则渔业资源可世代繁衍,持续为人类提供高质量的食物。同时,丰富多样的渔业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景观,可以创造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建设人类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好渔业资源,就是保护好我们人类自己,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举措。

  进行渔业捕捞需办理什么证件?

  在珠江流域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须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捕捞生产作业。

  违法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哪些捕捞方式是渔业法律禁止的?

  进行渔业捕捞生产,除应持合法证件外,还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上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生产作业。禁止进行电鱼、炸鱼、毒鱼,禁止使用大口笼、滩边罟等禁用网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为什么要禁止电鱼行为?

  使用电鱼作业的电流杀伤力很大,所到之处,不仅将大小水生生物电昏甚至电死,而且将已产下的鱼卵也全部破坏;被电流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作业可谓是“杀鸡取卵、断子绝孙”的捕捞方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接受渔政执法检查有哪些规定?

  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禁故意隐匿、销毁违法工具和渔获物,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渔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该怎么办?

  保护渔业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力和义务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如果发现有电鱼、炸鱼、毒鱼或其他违法捕捞行为,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020-82730080(广东省渔政总队增城大队)

  【链接】

  增城区渔业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A)、单某某(B),明知道我区东江水域属于禁渔期和禁渔区,依旧驾驶一艘“三无”船舶,利用船上安装的一套电鱼工具(柴油机、马达、电容、电网)在仙村镇东江河段进行非法捕捞,并已捕捞到约12公斤杂鱼,后被渔政人员当场查获。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单某某(A)、单某某(B)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拘传到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A)、单某某(B)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单某某(A)、单某某(B)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2016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赖某某在珠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内的我区三江口石滩镇塘头村增江河段,驾船使用电网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渔政人员查获,两人使用的电鱼设备1套等亦被缴获。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赖某某经传唤归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2016年5月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为谋取利益,无视2016年4月1日12时至2016年6月1日12时在珠江流域实施禁渔期的国家规定,依旧驾驶一艘无牌木质机动船,利用船上安装的一套由柴油机、蓄电池、逆变器和一支带电线和网兜的竹竿组成的一套完整电鱼工具,在属于珠江流域的我区三江口鱼塘增江河段进行电鱼捕捞作业,并已捕捞到渔获约15.12公斤,后被渔政人员当场查获。2016年7月6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传唤归案。

  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