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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增城区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8-11-08 10:55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如下:  

  一、在本《细则》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如何处理?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已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的关停工作。

  二、非禁养区须符合哪些规定才可以养殖?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之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防渗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利用;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申办程序是怎样的?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养殖场(养殖户)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一)选址咨询。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兴办者可以向区农业部门提出选址咨询。区农业部门牵头,征求区国土规划、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养殖场(养殖户)选址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各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明确需向本部门申请办理的手续,由区农业部门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答复意见,并抄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建设前,应当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水域或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水务部门审批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对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四、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竣工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按规定需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按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向区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涉及排水许可

  位于公共管网覆盖范围涉及需要排水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即接入污水公共管网的)。

  五、畜禽养殖经营者需落实哪些责任?

  (一)畜禽养殖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向区农业部门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登记,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并保存。

  (三)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按照相关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四)建立健全防疫制度。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畜禽生产经营者出售畜禽前,应当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及时报告动物疫情。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及时向区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六)落实三个第一责任人。一是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二是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六、我区对生猪养殖有哪些特别的要求?

  (一)我区按照总量可控、规模限制、有序发展的方针制定生猪生产发展规划,生猪养殖严管严控,坚决取缔违法建设擅自饲养生猪的各类养殖场所。

  (二)在我区申办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单场设计规模原则上要达到肉猪年出栏量3万头以上。

  (三)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我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养殖自用的肉猪,每户养殖年出栏量不得超过5头,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相邻村社无反对意见。自养自用肉猪的农户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合作社登记在册的土地承包户为一户,不得超量饲养,不得转让养殖指标,不得饲养种猪和替人代养。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哪些要求?

  (一)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二)已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利用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相关设施,但需完善相关收集贮存、运输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明确去向,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八、环保部门可对哪些畜禽养殖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所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四)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九、如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建设养殖场所饲养畜禽的行为。需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的,由镇街牵头报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查处。

  区国土规划、水务、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户)违法用地的,由区国土规划部门进行查处;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占用水利管理范围,违反水土保持法的,由水务部门进行查处;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林地的,由林业部门进行查处。

  十、对畜禽散养户有哪些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畜禽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