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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州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9-12-09 09:46

增府办规〔2019〕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促进商务事业发展,推动招商引资,确保民生事项落实,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区商务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及各镇街经济办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项目申报、评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科工商信局从专项资金中统一划拨。

  (二)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三)增城开发区经贸部门、各镇街经济办配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商务稳定增长,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商务领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促进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与优化配置,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商务领域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七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做大做强。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加快创新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业整体经济规模增长,加快引进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建立现货交易及供应链平台,强化招商载体运营能力,推动商贸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二)促进商业布局规划与流通创新发展。用于支持商业功能区提升建设,推动肉菜市场、专业市场等民生项目转型升级,重点扶持电子商务、新零售等新业态,推进商贸物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等商贸配套服务与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商贸流通高端化、信息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

  (三)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

  (四)区委、区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事项、项目和方向,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建立“大专项+支持事项清单”机制,根据上述支持方向,结合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事项,在广州市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子项进行管理。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使用范围或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下的支持事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方式和办法、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如果支持事项为临时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制定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项目分配资金主要是采取补助、奖励、贴息、股权投资、竞争性谈判、招标、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在每次项目申报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报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

  (二)依据市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事前和事中支持的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同一项目或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4月份,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届时将同步由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

  (二)项目初审。每年5月份,增城开发区经贸部门、各镇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于5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集中提交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复审。

  (三)项目评审。每年6月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采取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实施细则奖励扶持标准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资格性审查。

  第十五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确定拟安排的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对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未能细化到实施细则所含具体项目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结合申报专项资金情况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以及具体项目等)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资金拨付的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

  按要求应当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各支持事项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如未明确的则为资金安排分配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变更或撤销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

  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区财政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人、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上述信息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建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组织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自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区财政、科工商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区科工商信、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和组织以违法违规方式申报、管理或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相关细则支持对象中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的规定统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相关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规范性文件发布网址: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zcq/qfb/content/post_5603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