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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广州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9-12-27 09:43

增府办规〔2019〕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精神,落实广东省和广州市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引和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利用外资产业项目落户

  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重要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设立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增城区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利用外资经营贡献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其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三、加大利用外资高管人才奖励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排名区内前五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个名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

  四、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在区级可支配的范围内积极兑现用地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符合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或“IAB”“NEM”领域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在区级可支配的范围内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属于增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成本。

  五、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和转型发展

  鼓励现有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对于增资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不高于当年企业对本区的地方经济贡献);因增资扩产实现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比上年增加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六、支持外资参与研发创新

  贯彻落实《广州市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鼓励外资团队积极申报省市区级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项目,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区研发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研究,鼓励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和高端人才落户侨梦苑,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对符合省“外资十条”中“支持研发创新”条件的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省奖励资金额度的50%给予追加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先进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在我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企业可同等享受我区人才、创新、企业服务、招商奖励等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同一标准、同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格准入、土地供给、财政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我区内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八、提升外商投资服务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服务,对符合名称自主申报条件的名称核准业务,一律取消登记窗口的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开展亲商暖企行动,协调解决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在准入手续、投产开工、增资扩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重点企业和项目早出资、早竣工、早投产。支持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九、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营商环境

  加快区政务网站英文版建设,提升政务网站国际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外商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体育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审计服务以及外商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进一步提升我区国际化功能和对外开放竞争力,创造公平有序的外商投资和生活环境。

  十、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人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就近入学,每年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指标,按就近入学原则分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人才可按我区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人才专卖房、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给予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和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专享服务,在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且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自住)等措施。对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扶持政策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不超过该企业对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给予专项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规范性文件发布网址: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zcq/qfb/content/post_5616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