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27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73号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邹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161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5日,广州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甲方)与申请人、巢某伟(乙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双方约定,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山水某悦花园-某期-某层-某号楼-合悦某大街某号某房,签订本协议时已支付定金伍万元整,乙方须于本协议约定时间之前持本协议,定金凭证、本人身份证等其他相关材料到山水某悦花园营销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缴付剩余首付款或剩余房款。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付定金甲方不予退还。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当日,申请人向荣某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并于2023年11月25日向荣某公司支付剩余定金30000元。
2024年2月7日,申请人以网上投诉的形式向广东省信访局信访,反映荣某公司胁迫消费者签订不平等条约的问题。主要诉求:拿回购房定金5万元。主要投诉内容:一是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嫌疑,要求住建局进行核实并予以处罚;二是要求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部门、城建局介入严查开发商在94、117平方米异地样板房中违规改建问题及其建设的别墅没有按规划图纸进行施工的问题;三是要求市监局介入开发商在楼盘里宣传广告牌和户型图中大幅宣传“超高赠送,高性价比墅质洋房”等问题。该信访件于2024年2月8日转至被申请人处理。
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4〕增新受字53号《受理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该告知书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申请人。
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新处字161号《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94、117平方米样板房存在违规改建的问题。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前往该样板房进行巡查,暂未发现违规改建情况。另外,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别墅涉嫌存在违法建设问题。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前往该别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暂未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意见书于2024年4月4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161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5月7日予以受理。同时,申请人也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信访复查。
2024年5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增府复查〔2024〕80号《处理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在上述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未全面回应申请人的诉求,决定将该事项退回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房屋认购协议》《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首先,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个人均享有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荣某公司在山水某悦花园涉嫌违规改建的问题如何调查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涉案《处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荣某公司在山水某悦花园涉嫌违规改建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认定事实等情况的解释说明,涉案《处理意见书》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再次,涉案《处理意见书》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已依据上述规定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信访复查。经复查,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已退回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重新答复,故不存在再次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的必要。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就涉案《处理意见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