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冲认为朱村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未答复(增府行复〔2024〕39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97号
申请人:钟某冲。
委托代理人:陈秀云,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主任。
申请人钟某冲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延期答复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凤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征地,申请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42202404110001),申请公开:“《广州教育城某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广州职业技术学院迁建项目土地分配补偿方案。”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至2024年6月7日前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府申请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受理及答复过程
2024年4月12日,答复人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7日(第18个工作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朱依申请公开〔2024〕5号),告知申请人经答复人负责人同意,将答复期限自2024年5月11日起延长20个工作日至2024年6月7日。2024年5月17日(延期后第5个工作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朱依申请公开〔2024〕8号),告知申请人因本次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征集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同日,答复人向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朱依申请公开〔2024〕9号),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据此,自2024年5月17日起15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11日不计入答复时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答复人需要在剩余的15个工作日内即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日向申请人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成答复。
二、答复人未超过答复时间
广州教育城项目征收时施行的《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答复人应该对申请人提出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答复人负责人同意,将答复期限自2024年5月11日(第一个20个工作日届满)延长20个工作日至2024年6月7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2024年5月17日,因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答复人向第三人发出了征求意见告知书,要求第三方在2024年6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答复人,其中因征求第三方意见的15个工作日不计入答复期限。因此,答复期限应顺延至2024年7月1日。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时,答复人未超出答复期限。(具体日期计算详见答复书第一部分)
综上所述,答复人有权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答复人未超期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贵府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下:1.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征收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2.朱村街道办向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支付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银行流水;3.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公告;4.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与增城区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官庄第某社)全体社员签订的《广州教育城某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房屋测量报告书、房屋评估报告书等);5.《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广州职业技术学院迁建项目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如案涉土地不涉及项目征收,请书面告知。
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朱依申请公开〔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被申请人应在2024年5月11日前作出答复,因征求有关单位(个人)意见无法按期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将信息公开答复时间延期至2024年6月7日,并于2024年5月8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签收。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官庄第某社发出朱依申请公开〔2024〕9号《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该合作社的商业秘密或隐私,故征求该合作社意见并要求其于2024年6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意见将被视为同意公开。该函件于2024年5月17日直接送达官庄第某社。官庄第某社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朱依申请公开〔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该告知书于2024年5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朱依申请公开〔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7月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签收。该告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现答复如下:一、你申请公开村组土地的‘该项目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征收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朱村街道办向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支付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银行流水‘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公告’信息,我街已于2024年6月19日(朱依申请公开〔2024〕12号)作出了答复。你申请公开村组土地的‘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与增城区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三经济合作全体社员签订的《广州教育城某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房屋测量报告书、房屋评估报告书等)’信息,我街已于2022年6月12日(朱依申请公开〔2022〕11号)作出了答复。鉴此,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重复申请事项已作出答复,我街不再重复处理。二、你申请公开村组土地的‘《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广州职业技术学院迁建项目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信息,该文件由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制订,不属于我街的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十条、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信息的有关情况建议你向该合作社咨询了解。……”
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19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涉及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于20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5月11日)答复申请人。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依法延长20个工作日。延期后第5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17日,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官庄第某社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就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征求其意见,并要求其在2024年6月7日(即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将征求第三方意见事宜告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在延期后第19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由此可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出具涉案答复书的程序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已充分履行其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信。另外,由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答复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钟某冲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