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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冲、钟某房、刘某群认为朱村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未答复(增府行复〔2024〕404号)

    2024-08-2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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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04号


    申请人:钟某冲。

    申请人:钟某房。

    申请人:刘某群。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涉嫌未在延期答复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延期答复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凤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征地,申请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土地的:征收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公告。”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签收(邮政快递单号:1104184747548),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至2024年5月29日前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受理及答复过程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4月28日(第18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朱依申请公开〔2024〕4号),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将答复期限自2024年4月29日起延长20个工作日至2024年5月29日。2024年5月17日(延期后第12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朱依申请公开〔2024〕6号),告知申请人因本次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征集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同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朱依申请公开〔2024〕6号),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据此,自2024年5月17日起15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11日不计入答复时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被申请人需要在剩余的8个工作日内即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向申请人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成答复。

    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信息公开申请

    广州教育城项目征收时施行的《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提出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将答复期限自2024年4月29日(第一个20个工作日届满)延长20个工作日至2024年5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2024年5月17日,因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了征求意见告知书,要求第三方在2024年6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被申请人,其中因征求第三方意见的15个工作日不计入答复期限。因此,答复期限应顺延至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并邮寄给申请人的代理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未超期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所需信息的内容为:申请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凤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征地,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土地的:1.征收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3.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公告;如案涉土地不涉及项目征收,请书面告知。所需信息的用途为自用,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方式为邮寄。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称因征求有关单位(个人)意见无法按期答复,将延期至2024年5月29日前作出答复。上述告知书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5日签收。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同社作出并邮寄《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凤某村官庄第某经济合作社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公告”可能涉及该社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给该社提出意见,要求于2024年6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被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意见,将被视为同意公开。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上述告知书于2024年5月21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该社收到上述《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后,未在上述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意见。

    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朱依申请公开〔2024〕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上述答复书于2024年6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

    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涉嫌未在延期答复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次日收到,后于2024年6月24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村组土地的征地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等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征地补偿工作过程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延期至2024年5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将延期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延期后,被申请人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次,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6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共经过55个工作日,除去被申请人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15个工作日(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7日),共计用时40个工作日,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延期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府在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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