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湛不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345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45号
申请人:唐某湛。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莹,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提供了部分信息,并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其余部分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非存在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充分说明所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具体是什么,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开这些信息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对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其核心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为相对人提供排除行政侵害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向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在受理该申请后,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以及增住建公开〔2024〕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向第三方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向申请人告知。第三方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意见,经审查,答复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经核查,答复人保存有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资料,该资料包含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评标报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中标公告、招标文件签收表、开标评标会议签到表、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投标文件密封完好性检查确认表、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商住小区投标评分记录表、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统计表、物业管理合同、评标邀请函、开标会议邀请函、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基准价标底、某东国际花园小区招标公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其中招标文件签收表、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中含有个人的联系电话,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中含有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首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评标报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中标公告开标评标会议签到表、投标文件密封完好性检查确认表、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商住小区投标评分记录表、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统计表物业管理合同、评标邀请函、开标会议邀请函、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基准价标底、某东国际花园小区招标公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信息,答复人已依法予以公开。
其次,招标文件签收表以及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信息涉及自然人的联系电话,自然人的联系电话与招标文件签收表或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内容中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相联系,具备与特定个人精确匹配的唯一属性,自然人联系电话的公开势必对其生活安宁造成影响,故联系电话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经审查答复人作区分处理,在模糊个人隐私信息后依法予以公开招标文件签收表以及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信息。
最后,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信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经审查,答复人决定作区分处理,已依法公开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中除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外的其余信息。
第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公司登记资料,《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府公开办公室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应由申请人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答复人不具有向申请人公开工商登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答复人要求申请人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妥
第二,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教育、职业、个人经历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私密信息,一般不愿为他人知晓并与自然人的个人生活安宁相关联,应当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居民身份证是包含公民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的综合体,属于敏感私密信息。而资格证书信息涉及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的内容同样具有私密性。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资格证书信息具备与特定个人精准匹配的唯一性,且一般情况下不愿为他人所知,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在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未同意公开相应信息的情况下,答复人无权公开。此外,前述信息的不公开也不会影响申请人对已公开信息的理解,同时,即使答复人不公开居民身份证以及资格证书信息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答复人认为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涉及个人隐私,对此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恰当。
二、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后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本案中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材料。
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分别向第三方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可能涉及上述公司的单位利益及个人隐私,请上述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
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上述告知书于2024年4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签收。
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认为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该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其余部分无合理理由不公开现决定作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工商登记资料等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应按相应规定办理获取。上述答复书于2024年5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签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3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的相关信息,经被申请人核查,其保存有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资料,该资料包含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评标报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中标公告、招标文件签收表、开标评标会议签到表、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投标文件密封完好性检查确认表、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商住小区投标评分记录表、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统计表、物业管理合同、评标邀请函、开标会议邀请函、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基准价标底、某东国际花园小区招标公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因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由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首先,被申请人对其中的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评标报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中标公告、开标评标会议签到表、投标文件密封完好性检查确认表、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商住小区投标评分记录表、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统计表物业管理合同、评标邀请函、开标会议邀请函、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某东国际花园小区基准价标底、某东国际花园小区招标公告、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信息,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次,招标文件签收表以及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信息涉及自然人的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作区分处理,经模糊个人隐私信息后向申请人公开。最后,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中含有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州市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被申请人经审查决定区分处理,已依法公开某东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标书的相关信息,但对于其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向申请人公开工商登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获取;对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与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在相关人员未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此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4月26日至5月20日期间征求第三方意见,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期限未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19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