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湛不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31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10号
申请人:唐某湛。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低碳总部园新城创业中心14号一楼103单位及二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黄泽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唐某湛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增城管执信访复〔2024〕12号《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向被申请人反映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清运问题,要求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国际花园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信信访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的问题。
2024年3月11日至14日,被申请人联合新塘镇执法办到某某国际花园小区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
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到增城区新塘镇鹤泉社区召开某某国际花园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改进会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新贵字〔2024〕000403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给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国际花园分公司,查明该公司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联合新塘镇执法办进一步核查督导某某国际花园垃圾分类改进情况。
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增城管执信访复〔2024〕12号《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与处理结果。该意见书于2024年4月24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增城管执信访复〔2024〕12号《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5月21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核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反映自己的诉求,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属于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回复,涉案处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清运问题的调查与处理情况的解释说明,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增城管执信访复〔2024〕12号《关于反映新塘镇某某国际花园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唐某湛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