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兰不服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反映事项作出的答复处理(增府行复〔2024〕21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14号
申请人:唐某兰。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唐某兰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其提交的0324032111090184901号事项作出的答复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消防安全问题”,事项内容为:“隐患情况:直某理发店,栖某鸭店实际营业场所位于商场东西通道中间,堵塞商场东西消防通道,请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清除两间商店,恢复商场东西消防通道,保持该通道畅通。消防隐患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某路某号中某城市广场某层。”
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以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短信方式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已依法处理。2024年4月2日上午,我大队两名执法员到增城区荔城街荔某路某号中某城市广场某层直某理发店、栖某鸭店进行情况核查,根据现场核查和调取主体审验图纸,直某理发店所处的营业区域已通过消除设计审查和验收,针对栖某鸭店堵塞消防通道的情况已现场整改完毕,并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场所的日常消防巡查和管理。
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在广州12345平台反映消防安全问题,但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唐某兰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