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某达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18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86号
申请人:汕尾市某达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邓某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471378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