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钊不服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19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94号
申请人:阮某钊。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钟灼坤,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慧文、赖婵婵,分别为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申请人阮某钊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60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阮某金到增城区信访局反映问题。《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来访接待室来访登记表》记载,阮某金反映阮某曾停车棚的违建问题。申请人举报仙村镇竹某村某街车棚违建,跟阮某金反映的是同一处,本人在地上放一个移动集装放农具和农产品都不可以,阮某曾他就可以在农保地上私自搭建停车棚,要求相关部门拆除其违章建筑。
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与阮某金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经查,其所反映的涉事建筑物为位于仙村镇竹某村某街某巷某号某侧的1幢简易锌铁棚结构四周未围蔽的建筑物。因该建筑物未取得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属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已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7月5日在涉事建筑物上张贴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增仙决字〔2023]第0005号)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增仙公字〔2023]第0005号),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和通知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正对该宗案件开展立案查处程序中,待程序完善后再依法拆除,暂未发现相关干部包庇的行为。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处理意见书》向申请人进行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来访接待室来访登记表》《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物流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实质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涉案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然而现无证据证实涉案违法建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个人均享有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违法建设如何调查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次,涉案《处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设如何处理、处理进度等情况的解释说明,涉案《处理意见书》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就涉案《处理意见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阮某钊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