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马某环认为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超期未答复(增府行复〔2024〕24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47号
申请人:马某环。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荔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其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