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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不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234号)

    2024-08-2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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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34号


    申请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胥汝涛,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莹,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广州市增城区某园某威广场项目的买受人。开发商为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核实该项目的建设问题,于2023年12月6日以EMS(单号:129057712****)书面邮寄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共计十项政府信息。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签收,被申请人2024年2月21做出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增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以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所以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被依法撤销,其所申请的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应当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但是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附件中并没有相关征求意见和不同意公开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

    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

    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审查其是否能够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考虑到权利人实际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往往需要由第三方自行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最终审查确认的职责仍在行政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便认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其属于片面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相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复人于2023年12月7日签收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在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1月5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答复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以及增住建公开〔2024〕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向第三方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向申请人告知。第三方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答复人提交《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函〉的回复函》,表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的证明文件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且公开相应信息不利于后续保交付工作的开展,故不同意答复人对外公开。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及审查后,答复人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所购买商品房对应项目的信息。结合其与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某园某威广场商业,办公(自编号SY-3-2、GB-3-1)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的书面说明;增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项目形象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情况的说明与承诺、证明材料(含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

    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及价格备案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形象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证明材料信息,答复人已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信息,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作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开,答复人已经向申请人告知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的书面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以及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分的协议或证明信息,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到,故答复人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应情况。

    第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及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所称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内容,实质上就是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预售款监控系统)中所反映的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的明细信息。涉案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及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的证明文件内容涉及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财务、客户等信息,应属于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而上述信息的使用、知悉范围限定在答复人、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和监管银行之间,上述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使答复人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也需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由此获得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的相应信息,而登陆和查看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所录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只能以授权的账号和特定的网络才能访问,具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及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内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相关信息公开可能对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相应的影响,故答复人无权擅自对此信息进行公开。并且,申请人只是涉案项目的其中一个购房者,并不能代表全体购房者的意愿以及公共利益,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亦无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的明细信息情况可以向购房人个人公开。况且,预售资金监管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监管目的在于保证项目竣工验收,而涉案项目已经于2023年9月24日通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答复人对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答复人不公开该信息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答复人对此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

    二、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后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本案中答复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称:其是广州市增城区某园某威广场项目的业主,为了解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该广州市增城区某园某威广场项目的: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4.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的书面说明;5.增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6.项目形象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情况的说明与承诺、证明材料(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7.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8.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

    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信息较多,无法按期答复,将延期至2024年1月26日前作出答复。上述告知书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签收。

    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邮寄《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某威广场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相关信息。该信息可能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要求该公司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被申请人。

    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上述告知书于2024年1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某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函〉的回复函》,称如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则不利于客户隐私保护,不利于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保护,不利于该公司有关商业机密保密,不利于该公司后续保交付工作开展,因此其不同意公开。

    另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平台进行检索未查找到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的书面说明、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的信息。

    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上述答复书于2024年2月29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4月22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函〉的回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某园某威广场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园某威广场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的书面说明、项目形象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情况的说明与承诺、证明材料(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信息的问题。被申请人对其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项目形象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情况的说明与承诺、证明材料(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向申请人公开;对经检索未查找到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的书面说明、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信息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对其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某威广场项目增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建部门就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监督情况证明文件”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审查第三方提出的理由后,认为第三方提出的上述信息涉及众多客户隐私及相应商业机构商业秘密等理由成立,故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5日决定将答复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26日并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因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用时15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至迟应在2024年2月21日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9日才向申请人邮寄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存在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出,提请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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