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桦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中新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4〕10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02号
申请人:廖某桦。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中新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新中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孔金,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要求对申请人被盗窃一案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陈某美原本同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市场某楼开设档口零售童装衣服。2023年6月,因申请人与陈某美的档口均被水浸,遂将各自店里的衣服库存都放在旁边的档口中暂时存放。其后,申请人将档口搬迁自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继梅路**-*号,并将原来存放在隔壁档口的衣服库存搬至新档口,发现有三大包的童装衣服丢失。2023年11月,申请人到陈某美档口购买衣服时发现,其档口摆卖的部分衣服正是申请人丢失的,陈某美对此也承认是在取回各自的衣服时,明知该衣服是申请人的情况下多拿申请人的,但对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故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福和派出所报警,该所在对陈某美的询问中,陈某美对上述事实也予以承认。但该所于同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对该案件进行处理。上述告知书并未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陈某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福和派出所应对此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廖某桦报称的被陈某美盗窃一案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廖某桦和廖某燕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和市场经营童装店,陈某美也在某和市场经营童装店,两家服装店相近,三人相熟悉。2023年6月,因市场内一服装店转让,三人曾合伙接手经营,并因此关系更近,合伙后期,因存货处理问题产生过争议。
2023年11月29日,我所接廖某桦亲临报警报称:2023年11月26日其和廖某燕发现陈某美在某和市场某楼的服饰店售卖其之前存放在陈某美处儿童装,怀疑陈某美偷了其童装服饰。
廖某桦报称:其和廖某燕在某和市场经营童装店,陈某美也在某和市场经营童装店。2023年夏天,因下雨水浸其店铺,其将店里的部分服饰打包存放在陈某美的店铺。后来陈某美店装修,陈某美将双方的服饰均打包一起堆放暂存于陈某美店铺隔壁仓库,货物都是独立打包的,打包袋子是黑色塑料袋,外表一样,需要拆开才能确认权属。在其新服装店开业后,其要取回之前存放在陈某美处的货物时,由陈某美将两家的服饰从仓库拿出来拆分后给其。其回店清点后发现少三包,陈某美称没有了并称自己也少了货物。2023年11月26日,廖某燕在陈某美店铺货架上发现有售卖其之前存放在陈某美处的童装,便跟陈某美沟通,陈某美就承认拆了她们的童装售卖,陈某美当场把货架上剩余货还回给其。陈某美承认错误并承诺道歉,还把她店里未售卖出属于廖某桦方的童装全部打包送回给其。廖某桦经过清点退回的半包货有31条童装裤,认为陈某美有将其货物卖出的行为,要求陈某美赔偿1000元损失。陈某美找到廖某燕的丈夫协商该纠纷,因双方家庭均相识,为缓和矛盾廖某燕的丈夫私下转了800元给陈某美让其转账给廖某燕当做赔偿。其一开始不知情该情况而同意接受赔偿,后来发现是廖某燕丈夫转钱的情况后,认为陈某美态度恶劣没认识到错误,因此要求追究陈某美盗窃的责任。
陈某美陈述:2023年6月6日,其和廖某燕、廖某桦合伙受让经营一服装店,按照其四成、廖某华四成、廖某燕二成的股份合伙经营存货,到7月份,合伙受让的服装店回本并支付了18000元转让费。当时因电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双方试图拆伙,但因存货处理发生过纠纷,最终其转了2400元给廖某桦,转了1200元给廖某燕,剩余衣服和店铺都归其所有,合伙经营结束。2023年6月份,因下雨致廖某桦和廖某燕经营的服装店进水,两人商量将部分货物存放在陈某美独自经营的店铺内。后因自己店铺装修,陈某美将其本人的货物与廖某、廖某燕存放的童装一起打包放在隔壁仓库。廖某桦和廖某燕的新店铺开业时,陈某美将双方货物分开由对方取回,廖某桦方清点货物后提出童装有少,陈某美表示不在自己处且自己的童装也少了。后来,廖某燕在陈某美店内发现了之前存放的童装在售卖,提出让陈某美归还之前遗漏的童装,双方争执过后,陈某美将之前遗漏的童装返还给廖某桦方,但廖某桦方认为陈某美有将约1000元的货物出售,陈某美否认。为解决双方争执,陈某美找到廖某燕的丈夫,为缓和双方矛盾,廖某燕的丈夫转了800元钱给陈某美,让其转给廖某燕。廖某燕不知系其丈夫出钱,在收到钱后,表示谅解陈某美。
廖某燕陈述:其和廖某桦、陈某美曾合伙经营一服装店,后各自经营,系朋友关系。2023年8月份时候,某和市场某层漏水导致其和廖某桦经营的服饰店不能经营,于是其将服饰打包后存放在陈某美的店铺。后来陈某美店铺装修,陈某美将双方的货物一起放在旁边一没人经营的店作为临时仓库堆放。后来各自搬回货物,因货物由陈某美打包,部分货物用黑色袋子包装出现了混乱,因陈某美已经帮其分好了,其直接将分好的货物拿走,到店经清点发现少了三包童装。经其与陈某美确认,其表示少了三包货,而陈某美称没有了并称自己也少了几包货,陈某美向其解释可能是之前仓库没锁门导致货物丢失了。2023年11月26日,其在陈某美店铺发现有之前其存放在陈某美的童装裤在售卖,陈某美称如果其发现是其的,就拿走,其将找到的原本属于其的童装裤拿走了。其认为有部分货物已被陈某美出售,陈某美也承认部分已卖出,双方就此事协商。因双方家庭都认识,陈某美找到廖某燕丈夫,廖某燕丈夫为缓和双方矛盾转给陈某美800元钱,让陈某美转给廖某燕,因廖某燕不知其中原因就原谅了陈某美。后来陈某美因此说风凉话,其和廖某桦决定追究陈某美的责任,所以报警处理。
我所认为上述报警为民间纠纷,属于侵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2023年11月29日,向廖某桦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接处警记录、廖某桦询问笔录、陈某美询问笔录、廖某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维持我所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廖某桦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廖某桦方因房屋进水,为防止货物受损,主动将货物打包交由陈某美处存放保管,后双方将货物分开取回。根据三人陈述、现场检查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陈某美有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产生时间,证据显示系货物分开时或者分开后陈某美发现自己货物里有报警人财物时。即使往前推,陈某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产生最早也是在报警人主动将财物放置其店铺后。经充分调查取证后,我所认为陈某美的行为是将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的侵占行为,而非廖某桦所报的盗窃行为,而侵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我所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我所在案件调查中程序合法,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适当。本案中,我所在接到报警后,有向报警人详细询问,并根据报警人反映的情况向涉案当事人询问调查,截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积极履行调查取证责任。在调取核实的基础上,我所已于当日明确告知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告知其可向法院起诉,报警人仍坚持声称被盗窃,我所经审批后于当日向其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内容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廖某桦到福和派出所报警称其童装服饰怀疑被陈某美偷了拿去售卖。福和派出所同日向申请人廖某桦出具了报警回执。
2023年11月29日12时20分至13时43分,福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廖某桦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廖某桦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和廖某燕在某和市场经营童装店,陈某美也在某和市场经营童装店,2023年夏天三人合伙顶了一家老人服饰店的存货并销售后分成了利润。三人合伙期间,因店铺浸水,其将自己店里的部分服饰打包存放在陈某美的店铺。后来陈某美店装修,陈某美将双方的服饰均一起打包存放在隔壁仓库。后来其去取回货物,陈某美把其打包的服饰从仓库拿出来,并将之前混合在一起打包的拆出来给其,其将货物取回清点后发现少了三包童装,就问陈某美还有没有她们的货,陈某美称没有了且自己也少了货。2023年11月26日,廖某燕在陈某美店铺货架上发现有售卖其之前存放在陈某美处的童装,经沟通后,陈某美承认拆了她们的童装售卖,陈某美当场把货架上剩余货还回给廖某燕,并承诺把店里没有售卖完的她们的货打包送回。后来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协商达成一致,因廖某燕的丈夫与陈某美的丈夫是朋友,廖某燕的丈夫就转了800元给陈某美让再转账给廖某燕,廖某燕当时认同了和解,后来知道真相后,就报警了。同时,认为其损失的31条童裤按照每条35元的价格计算总价为1085元。
2023年11月29日12时34分至13时40分,福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陈某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某美同时提供了其与廖某燕和廖某桦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美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和廖某桦、廖某燕曾受让一家服装店并合伙经营,后各自经营。2023年6月10日下雨导致楼顶漏水,其和廖某燕都把各自档口的衣服搬到了她们共同经营的服装店内存放。过了几天没有漏水后,廖某燕就将她自己的衣服搬走了,其也将自己的衣服搬回。2023年9月份,其准备卖儿童秋裤时发生有三包童装,就问廖某燕是不是她的,廖某燕就来把三包童装拿走了。2023年11月份,其拆其中一包黑色袋子时,发现打包装方式跟自己的不同,就怀疑可能是廖某燕的衣服,因为不敢确定自己有没有进过这类衣服,而且之前因为合伙经营也转了那么多钱给廖某燕,想着自己拿几件挂出来卖没什么问题,所以就没有去问廖某燕是不是她的,就私自拿出几件挂出来卖了。直到前几天,廖某燕说其卖的童装是她的,其确定是她的没错,其就说是就给回她,廖某燕自己来拿走了6、7件童装,而且其把剩下没卖完的那一袋童装都拿回给廖某燕了。之后双方开始协商,因为廖某燕的丈夫和其丈夫关系很好,廖某燕的丈夫就转了800元给其并让其转给廖某燕,其就将800元转给了廖某燕。现在廖某燕知道800元是其丈夫出的,所以就报警了。
2023年11月29日15时13分至16时17分,福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廖某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廖某燕同时提供了其与陈某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进货记录。廖某燕在《询问笔录》中称:其与廖某桦、陈某美系朋友。2023年8月份,某和市场二层漏水导致其和廖某桦的服饰店不能经营,于是就将服饰打包后存放在陈某美的店内。后来陈某美因为店铺装修,就将双方的货物一起放在旁边一没人经营的店作为临时仓库堆放。后来就各自取回了自己的服饰(廖某燕和廖某桦将明确是自己的货物直接搬回,并将陈某美已分好属于其的黑色塑料袋打包服饰取回),廖某燕和廖某桦经清点发现少了三包童装,经其陈某美确认,陈某美明确表示已经没有未取走的服饰。2023年11月26日,廖某燕发现陈某美店里有售卖的自己之前存放的童装,刚开始陈某美不承认是廖某燕和廖某桦的童装,廖某燕在店里找到十多条童装裤后,陈某华就说是你的就拿走,然后廖某燕就拿走了找到的十多条童装裤,当天下午陈某美将二十条左右的童装裤拿到廖某燕的店里,说全部都退回了,但不肯承认售卖了,廖某燕说一包货不止这些,之后陈某美才承认售卖了廖某燕的货。双方就此事协商,因双方家庭都认识,陈某美找到廖某燕丈夫,廖某燕丈夫为缓和双方矛盾转给陈某美800元钱,让陈某美转给廖某燕,因廖某燕不知其中原因就原谅了陈某美。后来陈某美因此说风凉话,其和廖某桦决定追究陈某美的责任,所以报警处理。另外,陈某美承认拆了其一包货物售卖,而且把未售卖的半包童裤共31条退回,少了约30条童裤,按照进货的均价每条35元计算损失在1000元左右。
2023年11月29日,福和派出所在处置该案过程中,应申请人廖某桦要求,办案民警陪同廖某桦到陈某美经营的店铺和仓库检查核实,未发现属于廖某桦一方的童装服饰,并全程拍摄执法视频。
2023年11月29日,福和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廖某桦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2023年1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发布《关于宁西街、中新镇、新塘镇辖内派出所优化调整试运行的通告》,从2024年1月1日0时起,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宁西街、中新镇、新塘镇辖内派出所进行优化调整试运行。优化调整后,继续保留中新派出所,停止运作福和派出所,调整后的中新派出所管辖区域调整为原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管辖范围。
廖某桦不服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情况说明、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通告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福和派出所已于2024年1月1日停止运行,其管辖范围及职权均由中新派出所继续管辖和行使,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为中新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廖某桦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开展了现场核实,和询问核实情况,并审查了相关人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经调查,被申请人查明陈某美将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而是属于侵占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作出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廖某桦认为陈某美构成盗窃,要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重新调查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中新派出所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