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安认为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行政赔偿申请超期未答复(增府行复〔2024〕22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24号
申请人:廖某安。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荔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廖某安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处理其行政赔偿申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18年10月10日,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原荔城街道办)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某村罗某小区某号的两栋房屋拆除,其中一栋三层的房屋为徐某彬居住,即涉案房屋。徐某彬对原荔城街道办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粤7101行初2137号行政判决,判决:一、确认原荔城街道办于2018年10月10日损毁徐某彬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某村罗某小区某号屋内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徐某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彬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2020年3月2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粤71行终4789号行政判决,认为:徐某彬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本应按时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退出土地占有,但在原荔城街道办已通知其限期搬离的情况下,仍拒绝自行清理物品、交出土地。原荔城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径行占有涉案土地。因此,原荔城街道办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至于徐某彬放置于涉案房屋内的财物受损,系因原荔城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所致,原审法院将该拆除行为割裂为拆除房屋、毁损室内财物两个行为分别进行合法性认定,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指正。遂判决: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2137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0日强制拆除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某村罗某小区某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于2020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7日,徐某彬因病去世,申请人廖某安与徐某彬为夫妻关系。
2024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因违法拆除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某村小区某号房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1959.5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收到上述申请。
2024年4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处理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
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载明:“……同意设立荔湖街道。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明星、光明、太平、五一、西瓜岭、三联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涉案房屋所属辖区划入被申请人管辖。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粤7101行初2137号行政判决确认原荔城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0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于2020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于2022年3月28日前向被申请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但其迟至2024年2月3日才向被申请人提出涉案行政赔偿申请,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两年赔偿请求时效,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赔偿的申请不予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廖某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