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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锋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165号)

    2024-08-2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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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65号


    申请人:梁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伍,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2024〕石处字3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意见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项目,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问题一事作出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认真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救济权,放任了损害行为的发生,扩大了损害结果,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性的损害。根据程序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应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项目存在违规改建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17日,我镇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上述4个样板房将阳台改建为房间的违规行为已全部整改完毕。”但并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已全部整改完毕”的相关附件,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外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作出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及救济权,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以上种种,均是对申请人利益造成实际性的损害,而被申请人的拒绝监管拒绝履职,更是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

    另外,申请人投诉的问题都是存在的,开发商确实误导了消费者,但是被申请人称“责令其立行整改,并且现已全部整改完毕”,所以无需对开发商进行任何处罚。成百上千的消费者因为开发商的误导宣传买单而遭受损失也没任何关系,毕竟消费者的钱是小钱,开发商连自罚三杯都不用,只需整改完毕就可以逃避任何处罚。成百上千像申请人一样的消费者认购开发商的房屋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开发商的误导宣传,被申请人若因此而不予处罚开发商,是否在包庇、纵容开发商呢?

    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对广大普通民众作出的投诉信访诉求理应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处理,为人民谋利益,但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中,唯有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事项敷衍处理、对强势的被投诉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包庇的态度,让申请人等普通老百姓寒心对政府领导的印象跌入谷底。

    为此,结合上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甘肃省网上信访平台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维护申请人切身利益!望政府切莫再次辜负普通老百姓的信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参照(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内容“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已向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申请复查。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所谓“信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因此,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对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情况,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已经赋予了相应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实际上已在2024年3月6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申请复查,此时,不应在另行提起行政复议。

    四、被申请人处理意见程序合法,依法履职,已及时告知申请人整改情况,并未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在广州市信访局网站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接件,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对申请人反映的某业某方天地样板房违规改建阳台的事项,2024年1月17日,综合执法办已对该小区阳台改建为样板房的封闭区域全部拆除,于2024年2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告知相关整改情况。2024年3月12日,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前往某业某方天地现场核查,未发现阳台违规改建为样板房的违建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处理意见已经申请复查,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贵单位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在网上发起信访投诉,反映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开发商涉嫌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等问题。具体投诉内容:一、本人于2023年8月2日认购了由某盛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备案名为:某翠庭住宅)*号自编*栋4**号房物业,其在认购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情况。二、被申请人失职渎职,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失职、渎职行为,一直无限期的拖延违章建筑的拆除,导致受害的购房者不断扩大。1.被申请人两次回复均是“责令整改”但是没有立案受理情况、整改情况、整改结果主动告知我,更没有把整改通知邮寄给本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未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属于逾期答复,程序违法。2.从9月份发现违章建筑到12月份,开发商仍没有完成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责令开发商在限定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没有主动介入强行拆除,是不作为。3.发现违章事实存在,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但被申请人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是不作为。三、申请人的诉求:1.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2.要求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作为、渎职、怠政行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该信访件由增城区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申请人承办。

    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石受字7号《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反映的某业某方天地开发商违规改建及被申请人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1月13日签收该告知书。

    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某业某方天地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样板房将阳台改建为房间的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

    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目前某业某方天地对外展示的样板房共4个户型(77 平方米户型、87平方米户型、94平方米户型、105平方米户型),确实存在将部分样板房在阳台加装玻璃形成房间的违规情况。2023年9月起,被申请人相关执法部门逐步开展某业某方天地违规改建样板房的整治工作。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相关执法部门对某业某方天地相关工作人员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立行整改。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上述4个样板房将阳台改建为房间的违规行为已全部整改完毕。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处理意见书》向申请人进行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2月17日签收。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查发现某盛公司存在封闭阳台及违规改造的行为,于2023年9月12日向该公司发出穗增石责改字〔2023〕01061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州市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有关某盛公司涉嫌存在封闭阳台、违规改造行为的线索后到现场实地调查,发现某盛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后向某盛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核查,发现某盛公司已整改完毕,已无再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履行了及时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等处理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信访事项的处理存在不作为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违法的理据不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申请人梁某锋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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