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锋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增府行复〔2024〕17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70号
申请人:梁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梁某锋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件后,未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在广东信访网平台提交了投诉件,投诉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违规改建等情况。申请人在广东信访系统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准确,2023年12月29日黄埔区信访局将申请人信件转交给被申请人,但至今已经2个多月时间,被申请人期间没有联系过申请人,也没有发出任何延期处理通知,至今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通知。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整个信访过程被申请人从未主动联系申请人,已经严重超期答复,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懒政怠政,超期不作答复。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信访局2023年12月29日移交给被申请人办理,至今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或者出具的任何答复意见,被申请人不仅逾期受理,更是逾期答复。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对广大普通民众作出的投诉信访诉求理应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处理,为人民谋利益,但被申请人懒政怠政之风明显,严重的程序违法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此,结合上述事实以及《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切身利益!望政府切莫再次辜负普通老百姓的信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所提的信访事项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提交了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3122511770),其事项主要反映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涉嫌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等事项。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
二、答复人已依法依程序将信访事项退回信访部门,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提起信访事项,增城区信访局于2023年12月29日将信访事项转送答复人,答复人于2024年1月2日将信访事项退回增城区信访局,增城区信访局于2024年1月4日同意答复人退回。根据信访业务系统办理流程显示,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已向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完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答复人已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经区信访部门核实同意退回信访事项,答复人已依法依程序处理该信访事项。
综上,申请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答复人已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并经交办信访部门同意后退回。答复人已依法依程序处理该信访事项。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提交了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3122511770),其事项主要反映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涉嫌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等事项。其诉求:1、要求石滩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2、要求对石滩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作为、读职、怠政行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
2023年12月29日,增城区信访局于将信访事项转送被申请人。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后将信访事项退回增城区信访局。2024年1月4日,增城区信访局同意被申请人退回信访事项。
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截图显示,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于2024年1月10日由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办理。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反映广州某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业某方天地涉嫌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等事项,被申请人收到增城区信访局转送的信访事项后认为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增城区信访局提出异议,增城区信访局经审查后同意被申请人的退件申请。随后,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于2024年1月10日由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办理。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府在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梁某锋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