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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美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21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13号
申请人:李某美。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钜辉,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000152),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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