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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锋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增府行复〔2024〕187号)

    2024-08-2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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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87号


    申请人:李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湄,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锋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府函〔2024〕90号《答复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8日,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来访接待室来访登记表》,反映:1.位于中新镇某和村土名三分地面积24亩林地1996年我社地界与某丰村相连,但2022年征收时,未经我社允许,当地政府将补偿款打给了某丰村;2.现我社要求与某丰村重新度量地界及征地面积,希望在政府协调下拿回属于我社补偿款。

    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中府函〔2024〕90号《答复告知书》,内容为:你们信访反映你们为中新镇某和村某屋合作社的村民,某屋合作社地界与某丰村相连,但在2022年征收时未经某屋合作社允许将补偿款拨付给某丰村等事项的信访材料收悉。我镇已派员对你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告知如下:经查,你们反映的涉事部分土地位于某和村与某丰村交界处(三分地),已被公铁联运项目征收,目前地块已被清表填土。经向某丰村征地工作组了解,其表示在征收工作开始前,某和村委及某丰村委已派出工作人员共同指认了村界,联丰征地工作组对某丰村界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属于某丰村界内的被征收土地已与权属人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至于你们反映将某和村某屋社的补偿款拨付至某丰村的问题,经查,某和村界内的被征收土地均已与权属人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款项已拨付到位。综上,暂未发现将某和村某屋社补偿款拨付给某丰村的情况。该答复于2024年1月27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屋社、某二社与某丰村在2022年征地时地界相连,被申请人未经某屋社、某二社同意将相关补偿款拨付给某丰村等问题,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作出涉案《答复告知书》予以答复属信访处理行为,而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若是对2022年的征地行为或补偿行为不服,可通过复议、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李某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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