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祥不服小楼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37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76号
申请人:何某祥。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泰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宇杰,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丁金平,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子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被申请人收取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款188203505.22元;发放给被征农户补偿款141338235.23元,侵占被征农户巨额补偿款46865269.99元的行为依法予以审查;
二、对被申请人收取用地单位支付的青苗补偿款52869310.20元;发放给被征农户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侵占被征农户巨额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的行为依法予以审查;
三、对被申请人包干征收《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合法性行为依法予以审查。
申请人称:
一 、被申请人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五规定不予公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该法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该法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该法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且,征收土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的收、支、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然而,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适用错误,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侵占、截留被征农户巨额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侵占、截留被征农户巨额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申请人包干征收《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属于“未批先征”应当认定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行为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小楼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也不具备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被申请人包干征收《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应当认定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政策法规的尊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希望贵府依法审查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保障被征农户的合法权益,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何某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依法公开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2.支付被征农户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该发放给所有被征农户补偿款项收、支、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公开发放给所有被征农户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3.挪用征农户46865269.99元补偿款项主要用于,小楼镇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水产修复工程、水田失耕补偿、拆迁费、房屋受损补充、村道补偿款、农作物补偿及解决后续历史遗留问题等,依法公开上述项目46865269.99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4.被申请人发放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给被征农户,依法公开发放青苗补偿款项29532803.54元的(支付凭证)证据。5.收取用地单位支付的青苗补偿款2.7万元/亩,1958.1226亩,合计青苗补偿款为:52869310.20元,支付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剩余的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款项,被申请人称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等建设。依法公开该项目23336506.66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收到申请人何某祥的申请后,答复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答复处理。
答复人在2024年4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小依申请公开〔2024〕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应当在2024年4月24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所需整理的信息量较大,需花费一定时间梳理,无法按期答复,经我镇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4年5月23日前作出答复。申请人在2024年4月23日对该《告知书》的送达回证进行了签收。
2024年5月21日,答复人作出涉案《答复书》。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领取涉案《答复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了答复人的答复。
二、答复人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答复人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内容完整、准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补偿相关信息7次。分别为:1、2022年12月27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6日作出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增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2日作出增府行复〔2023〕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答复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1月5日作出(2023)粤7101行初306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仍不服,2024年1月22日提出《行政上诉状》,目前正在二审程序中。2、2023年1月18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小依申请〔202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增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2日作出增府行复〔2023〕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3、2023年2月17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小依申请〔202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2023年3月28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小依申请〔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2023年5月19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小依申请〔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6、2023年6月27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小依申请〔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3)粤7101行初444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仍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粤71行终56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申请人何某祥第一项申请:“《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依法公开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答复人向其答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信息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你可在网站上查询获取(获取途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首页>政务公开>阳光审批>土地管理类审批信息>关于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网址:http//nr.gd.gov.cn/zwgknew/tzgg/ygsp/td/content/post_2750240.html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而该项目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情况在(合同编号:GCzd-1-04)《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合同》中提及,该合同已于2023年2月16日(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项中予以公开给你。”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并经检索,对申请人作出上述答复,并与2023年2月16日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向申请人公开的《征地和拆迁合同》(合同编号:GCzd-1-04)内容相符。
关于申请人何某祥第二项申请:“支付被征农户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该发放给所有被征农户补偿款项收、支、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公开发放给所有被征农户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申请人所指“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政府信息,为答复人2023年2月16日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河高速小楼段被征用土地结算总面积为:1958.1226亩(含新增用地202.7465亩),发放给被征收对象的补偿款项总金额为:141338235.23元”,以及小依申请〔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141338235.23元补偿款项分别为:1.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2.征地补偿款:61677105.29元;3.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6717829.59;4.安置地补偿款:2500496.81元;5.奖励款:910000元。”根据答复人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具的2008年—2018年的总账显示,答复人在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支出的补偿款项有青苗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安置地补偿款、奖励款等五项费用,经计算,该五项费用共计141338235.23元。
关于申请人何某祥第三项申请:“挪用征农户46865269.99元补偿款项主要用于,小楼镇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水产修复工程、水田失耕补偿、拆迁费、房屋受损补充、村道补偿款、农作物补偿及解决后续历史遗留问题等,依法公开上述项目46865269.99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申请人所指“46865269.99元补偿款项”政府信息,为答复人2023年2月16日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支付增城区小楼镇境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总金额为188,203,505.22元”、“广河高速小楼段被征用土地结算总面积为:1958.1226亩(含新增用地202.7465亩),发放给被征收对象的补偿款项总金额为:141338235.23元”差额部分,即188203505.22元-141338235.23元=46865269.99元。根据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答复人小依申请〔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其答复:“剩余46865269.99元款项主要用于:小楼镇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水利修复工程、水田失耕补偿、拆迁费、房屋受损补偿、村道补偿款、农作物补偿及解决后续历史遗留问题等。”因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等复杂因素,除需支付青苗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安置地补偿款、奖励款等五项费用外,因高速公路修建及通行等实际需要,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如因高速修建导致原有基础设施和配套的修复及新建完善等)、水利修复工程(如因高速修建导致原有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新建完善等)、水田失耕补偿(如因高速修建导致水田失耕补偿等)、拆迁费(如因高速修建导致建构筑物的拆卸清理等费用)、房屋受损补偿(如因高速修建导致范围外房屋受损补偿等)、村道补偿款(如因高速修建导致原有村道受损补偿等)、农作物补偿及解决后续历史遗留问题等”等均纳入征地拆迁补总偿费用中统一包干解决支付。
关于申请人何某祥第四项申请:“被申请人发放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给被征农户,依法公开发放青苗补偿款项29532803.54元的(支付凭证)证据。”申请人所指“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政府信息,为答复人2023年5月17日小依申请〔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苗补偿款共支出29532803.54元”。根据答复人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具的2008年—2018年的总账显示,答复人在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支出的补偿款项有青苗补偿款,经计算,青苗补偿款共支出29532803.54元。
关于申请人何某祥第五项申请:“收取用地单位支付的青苗补偿款2.7万元/亩,1958.1226亩,合计青苗补偿款为:52869310.20元,支付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剩余的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款项,被申请人称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等建设。依法公开该项目23336506.66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申请人所指“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款项”,为答复人2023年5月17日小依申请〔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苗补偿款共支出29532803.54元”,与答复人2023年6月15日小依申请〔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楼段项目)征地拆迁结算表”记载的“征地结算数量的青苗补偿费用52869310.20元”差额部分,即52869310.20元-29532803.54元=23336506.66元。根据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答复人小依申请〔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其答复:“剩余款项主要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等建设。”
根据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今,申请公开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补偿相关信息7次),涉及的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数量特别巨大,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申请理由,逾期不说明申请理由将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理由不合理的,本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对相关款项支付行为及包干征收行为进行审查、所称的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且信息公开的结果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相关问题,不能成为其撤销涉案《答复书》复议申请依法应获得支持的依据,申请人本案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对相关款项支付行为、包干征收行为进行审查,答复人认为,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应仅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信息本身的制作或不制作、是否存在或是否导致推断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人所称的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且信息公开的结果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相关问题,不能成为其撤销涉案《答复书》的复议申请依法应获得支持的依据。且对于申请人的相关审查诉求,已经多次行政诉讼处理,因此,申请人本案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申请人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为了解广河高速小楼段征收补偿结算及支付情况,并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多次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信访途径反映的相关问题,表明申请人实际为主张其亲属青苗补偿应按2.7万元/亩进行补偿,并非要求公开已经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对其所提问题、所主张的内容进行解答或处理,实质具有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性质,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实质要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范畴。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适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申请对相关款项支付行为及包干征收行为进行审查、所称的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且信息公开的结果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相关问题,不能成为其撤销涉案《答复书》复议申请依法应获得支持的依据,申请人本案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维持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项目;依法公开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2.支付被征农户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该发放给所有被征农户补偿款项收、支、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没有依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公开发放给所有被征农户补偿款项141338235.23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3.挪用征农户46865269.99元补偿款项主要用于,小楼镇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水产修复工程、水田失耕补偿、拆迁费、房屋受损补充、村道补偿款、农作物补偿及解决后续历史遗留问题等,依法公开上述项目46865269.99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4.被申请发放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给被征农户,依法公开发放青苗补偿款项29532803.54元的(支付凭证)证据。5.收取用地单位支付的青苗补偿款2.7万元/亩,1958.1226亩,合计青苗补偿款为:52869310.20元,支付青苗补偿款29532803.54元。剩余的青苗补偿款23336506.66元款项,被申请称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等建设。依法公开该项目23336506.66元使用情况的(支付凭证)证据。
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小依申请公开〔2024〕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3日。该告知书于2024年4月23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楼镇段)(以下简称“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信息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并告知其详细网址,征地拆迁的授权委托情况在已向其公开的《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合同》(合同编号:GCzd-1-04)中有提及,同时其申请公开的第二至第三项政府信息的频次已明显超过合理范围(2022年12月27日至今已申请相关信息7次),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申请理由,逾期不说明申请理由将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理由不合理的不予处理。该答复书于2024年5月23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申请人收到涉案答复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说明。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及何某新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分别作出小依申请〔2023〕4号、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回复。
申请人及何某新对上述4号、3号答复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2日分别作出增府行复〔2023〕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1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及何某新。
申请人及何某新不服上述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3)粤7101行初306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6月15日、2023年8月18日,小楼镇政府分别向原告作出小依申请〔202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小依申请〔202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小依申请〔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小依申请〔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小依申请〔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广州增城某新水产养殖场应当依法获取的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小楼段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等相关补偿费用,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的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单位,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增城区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项目结算征收林地面积及发放补偿款总金额、征收耕地面积及补偿款金额、园地面积及补偿款金额、养殖水面面积及补偿款金额、支付给小楼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金额,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项目总结算费用金额,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楼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农户各项补偿款项总金额,在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拆迁工作中小楼镇政府收取用地单位支付的13项补偿费用准确数据(包括各地块面积、相应补偿项目及各补偿项目具体金额),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楼段项目小楼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农户的林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的征地补偿款总金额,小楼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农户的附作物、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设施拆迁补偿款总金额,小楼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农户的青苗补偿款总金额,小楼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农户的留用地补偿款总金额,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小楼段项目)征地拆迁结算表信息,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小楼段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拆迁赔偿工作单位名称,支付给被征农户补偿款项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及剩余补偿款项的使用情况,剩余青苗补偿款款项的使用情况,合同编号gh-gczd-1-j04《征地和拆迁结算合同》等信息,均已向原告进行详尽公开……”,并判决驳回申请人及何某新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及何某新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粤71行终77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的五项征地信息,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为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答复涉案项目的批准文件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并附上网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涉案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向申请人释明其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制作或获取,但在《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增城市小楼镇境内征地和拆迁合同》(合同编号:GCzd-1-04)中有提及授权委托情况,该合同已在小依申请〔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项中对申请人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第一项申请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至第五项信息,根据(2023)粤7101行初3062号《行政判决书》、(2024)粤71行终770号《行政判决书》可知,申请人从2022年12月27日至今已多次申请公开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征地和拆迁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均对申请人进行了详尽公开,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征地和拆迁相关的支付凭证涉及的材料数量巨大,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第二至第五项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逾期不说明申请理由将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理由不合理的不予处理。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说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第二至第五项申请的答复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于2024年4月23日将该申请事项的办理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3日,后于2023年5月23日向两申请人送达涉案答复书,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另,申请人系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收取用地单位补偿款、青苗款、侵占被征农户补偿款、青苗款、对广河高速小楼段项目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等复议请求均不属于本案信息公开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应另循途径解决,本府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小依申请公开〔2024〕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