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明认为新塘镇人民政府对其青苗补偿款发放问题未妥善处理(增府行复〔2024〕105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05号
申请人:陈某明。
委托代理人:陈某嫦。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滨,职务:该镇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某明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未妥善处理其青苗补偿款发放问题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协调村委足额发放青苗补偿款。
申请人称:
申请人分别于1998年2月1日、2018年5月10日向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墩村第某经济合作社承包了3块土地共3亩(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两份、证据二《租金收据》),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征府征〔2023〕77号)及附件1《征收土地公告附图》,申请人承包地块属于征收范围内(证据三《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征地示意图》),申请人在该地块上种植的全部果树理应属于青苗补偿范围,但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的青苗数量时,却唯独排除了同一地块上的两棵荔枝树,而另一承包地块上种植的101棵芒果树,被申请人漏算101棵。
在青苗数量还未核实清楚,2022年9月26日清点青苗时,申请人的香蕉树便被毁坏砍伐,申请人及时报警(证据四《报警回执》及香蕉树被毁图片),但派出所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申请人在2022年11月8日向新塘镇信访办反映上述情况,但新塘镇政府的2022年12月12日的答复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证据五《受理告知书》《答复告知书》)。
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所在六社社员均发放了青苗补偿款(证据六 微信聊天记录),但唯独没有发放申请人的,连同申请人没有存在争议的鱼塘青苗补偿款也被扣押没有发放,所以申请人在2023年1月6日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新塘镇政府的答复依旧是没有实际解决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证据七《信访复查申请书》《处理意见告知书》《答复告知书》)。于是申请人又于2023年3月30日、6月20日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但无奈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证据八《信访复查申请书》《告知书》《答复告知书》两套共6份)。
2023年7月5日,申请人的鱼塘突然被施工方填埋毁坏,于是申请人报警处理(证据九《报警回执》及鱼塘毁坏前、毁坏后照片)并于2023年7月6日向增城信访局反映鱼塘被毁情况,7号提交资料(证据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来访接待室《来访登记表》),但最终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与此同时,申请人在2023年7月7日被通知再次去核实青苗数量,在双方仅核准少登、漏登、错登记的数量,未确定其他补偿和赔偿金额的情况下,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便突然收到一笔备注用途为“青苗补偿”金额为134836.96元的转账。申请人认为,青苗补偿金额还没有达成一致,对方单方转款是想让自己放弃应得的其他补偿款,于是当天便报警处理(证据十一《报警回执》《银行转账明细》),经办民警了解案情后便告知申请人先保留好该笔款项,处理完后续事情后再使用。
申请人在2023年8月7日向新塘镇政府就鱼塘青苗补偿提出信访(证据十二《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2023年8月23日再次就青苗补偿款以及鱼塘被毁的情况一并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证据十三《信访复查申请书》),但是新塘镇人民政府分别在2023年10月13日(证据十四《告知书》《答复告知书》)、2023年10月27日(证据十五《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其中2023年10月13日的答复告知中却认为申请人鱼塘被毁是因为未按照2023年4月14日的《清表通知》处理自己的物品,可事实上,在2023年4月14日前申请人根本都还没有领取到鱼塘的补偿款,基于此申请人自然是不能清理掉鱼塘的,而在未将补偿款发还给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便擅自将申请人的鱼塘填埋,此行为明显违法,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另外在果树的青苗补偿款处理上,申请人至始至终都没有和对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新塘镇政府2023年10月27日答复中所谓的“2023年7月6日、7日我镇相关职能部门就青苗补偿问题特组织新某村委会与你进行沟通协调”均属于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申请人后期已经通过广州12345以及信访复查申请将实际情况如实反映(证据十六《信访复查申请书》、证据十七广州 12345进度查询截图及监控照片),但问题至今还没有实际解决(证据十八《告知书》)。
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两棵荔枝树直接被挖出运走转卖,获取的利益也不知道被谁收取(证据十九《报警回执》及照片)。
综上所述,政府征收土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本案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法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克扣申请人补偿款,拖延支付补偿款,又毁坏申请人荔枝树、香蕉树,填埋鱼塘,该些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损失惨重,按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征府征〔2023〕77号)的要求,现申请行政复议,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实际青苗数量发还补偿款,并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明确,未明确其要求发放青苗补偿款具体数额,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
二、被申请人已与案涉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新某村联社”)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已支付完毕征收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具体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以联社成员身份向联社提出。
在经过新某村联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土地征收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已与案涉土地所有权人新某村联社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并于2022年9月8日支付完毕征地补偿款,该补偿款已包含青苗补偿款。
新某村联社在收到补偿款后也进行了分配,申请人是否已收到青苗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以联社成员身份向联社提出。
三、根据新某村联社反馈,申请人实际已足额获得其应得青苗补偿款,申请人并非案涉荔枝树、芒果树青苗权属人,无权获得相应青苗补偿款。
经新某村联社反馈,经其两委干部、六社社长、青苗点算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确认,案涉两棵荔枝树种在申请人的农田范围外。根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某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此情况的荔枝树权属为集体即新某村联社,申请人并非案涉荔枝树青苗权属人。涉事位置芒果树幼苗是大芒果树(历史种植,权属为新某村六社集体)的果实成熟掉到申请人的农田范围内,在树荫下自然生长的(俗称核秧)。因此不属于征收赔偿范围。
且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某村委”)、新某村六社社长已于2023年3月27日与申请人在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现场向申请人解释说明荔枝树无法作出青苗补偿的原因以及村委会同意对芒果树苗作出适当补偿的方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实施上并非案涉荔枝树、芒果树权属人,无权获得相应青苗补偿,且实际权属人也已与申请人沟通愿作出相应补偿申请人权益实际未受到损害。
关于申请人其他青苗补偿款(包含鱼塘补偿),2023年7月6日、7日,被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就青苗补偿问题特组织新某村委,新某村联社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经沟通协商,新某村联社向申请人分配青苗补偿款,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134836.96元,申请人已签名确认领取。2023年7月12日,新某村联社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有关补偿款转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因此,关于申请人其他青苗,申请人应得青苗补偿款实际已足额获得补偿。
综上,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完毕青苗补偿款,且申请人实际已足额获得其应得的青苗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具体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向联社提出,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印发《新塘镇新某村403.319亩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拟征收位于新塘镇新某村的土地,面积403.319亩,四至范围:东至京港澳高速,南至新塘大道西,西至新某村,北至新塘立交,该地属集体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与新某村委、新某村联社共同签订《新塘镇新某村373.82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收位于新某村的373.82亩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果树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山坟补偿款合计78506241元。
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新某村联社一次性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78506241元。
2022年10月17日,增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穗增府预征〔2022〕63、6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上述征地项目。
2023年4月1日,被申请人与广州市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发包方将新塘立交改造南侧配套道路建设工程交由广州市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前。
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新某村委作出《清表通知》并在村里祠堂、文体中心等多个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同时在新某村六社社员微信群进行发布。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位于沙村地铁北侧、南碱路周边的373.82亩已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现内部道路需马上开工建设,请各位村民于2023年4月30日前自行清理红线范围内的农作物、山坟及地上附属物,逾期不清理者作无主物处理。
2023年7月5日,申请人的涉案鱼塘被填埋。
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的50棵香蕉树、2棵荔枝树被毁坏。
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妥善处理青苗补偿款发放问题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4月28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记载,申请人称,他的香蕉树、荔枝树于2023年11月17日被毁坏,这两棵荔枝树是有争议的,是被申请人委托村委去毁坏的。2023年7月5日,他看到他的鱼塘被填埋,是被申请人填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明鱼塘是他们的,2021年4月5日及2022年4月10日的收据可以证明他们承包了这块地用于种香蕉树、荔枝树。已拿到的约13万的青苗补偿款并不包括有争议的两棵荔枝树及101棵芒果树的补偿款。
2024年4月29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陈小滨进行询问。《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记载,陈小滨称,被申请人已足额向新某村联社支付征地补偿款(包括青苗补偿款)。新某村联社根据村的自治章程和惯例支付征地款给到村民。被申请人贴了清表通知,但因走征地报批程序至今没有清表。那两棵荔枝树是申请人的,但是地块不是他的,没有委托村委去毁坏申请人的香蕉树、荔枝树。鱼塘其实是一个水坑,是城乡发展服务中心需要修路,由施工队填的。申请人所说的被毁坏的香蕉树、荔枝树及被填埋的鱼塘在征收范围内。那两棵荔枝树和101棵芒果树不属于申请人,所以不予补偿。
2024年4月29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新某村党委副书记陈某坚进行询问。《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记载,陈某坚称,申请人是新某村第六社的成员,香蕉树、鱼塘是在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被申请人没有委托他们去毁坏申请人的香蕉树、荔枝树。被申请人已足额向新某村联社支付青苗补偿款,合作社也已经将青苗补偿款发放到村民,申请人因对补偿有异议没有来领取。大的芒果树是集体的,掉下来的种子长下来的小芒果树不能算是申请人的,鱼塘已经补偿了,香蕉树和2棵荔枝树已经毁坏。
另查明,《383亩田心路征地青苗补偿款明细表》载明,申请人签名确认三笔青苗补偿款(含鱼塘及蕉、荔枝、龙眼等果树),金额分别为47100元、54290元、33446.96元,合计134836.96元。银行业务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载明,新某村联社已于2023年7月12日将上述青苗补偿款转至申请人的账户。
申请人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8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止。
自2022年11月以来,申请人多次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荔枝树、芒果树、香蕉树被砍及补偿问题。被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7月6-7日等多次组织新某村委等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也多次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广虎路段水口处两棵荔枝树是在本次征地范围内,所在土地属于新某村集体所有,根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某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不在青苗补偿范围,而广虎路段芒果树幼苗已确认是由大芒果树成熟掉到地上自然生长的,属于六社集体所有,亦不予补偿。
以上事实有《新塘镇新某村373.82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土地预公告》《清表通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答复告知书》《同意土地征收签名确认表》、协调会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拆管理机制推动重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增府办字〔2021〕11号)规定:“强化镇街实施主体权限和责任。年度土地征收拆迁任务下达后,各镇街按计划开发征地拆迁、补偿支付、土地围蔽及管理等工作,以项目为单位由各镇街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方案,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文)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省、市和我区现行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各镇街应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征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所在镇街召开党(工)委、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明晰净地移交标准,所收储土地须经区土地储备机构验收,或满足项目进场施工条件方可视为完成征拆任务。”根据上述规定,增城区人民政府已明确由各镇街负责相应的征收拆迁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于辖区范围内的征收拆迁工作有相应的职权,可实施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制定《新塘镇新某村403.319亩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经新某村联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土地征收后,于2022年9月7日与新某村委、新某村联社签订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于2022年9月9日向新某村联社一次性足额支付包括青苗补偿款在内的土地征收综合包干补偿款,被申请人的相关征地工作符合上述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本案中,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所在的新某村联社足额支付包括青苗补偿款在内的土地征收综合包干补偿款,申请人亦已足额领取了134836.96元的青苗补偿款,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应得的青苗补偿款不存在重复支付的基础。至于申请人所反映的两棵荔枝树和101棵芒果树的补偿问题,因两棵荔枝树、101棵芒果树是否具有补偿权益、补偿权益归谁所有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对此问题已多次组织新某村委等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也多次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沟通协调的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申请人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确定青苗的权属。
综上所述,在本次土地征收工作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青苗补偿款,履行了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对申请人反映的青苗补偿款问题也已多次与新某村委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协调村委足额发放青苗补偿款的理据不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申请人陈某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