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阮某添不服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78号)

    2024-08-21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分享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8号


    申请人:阮某添。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钟灼坤,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慧文,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婵婵,广东比格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申请人阮某添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其他村民的违建房屋被拆除后有补偿款,我的房屋同样被认定为违建房屋并被拆除,却没有收到补偿款,希望具体解释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违法建设拆除信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广州市信访局提交了信访件,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信访局交办材料依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另根据《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请求进行处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关于申请人反映2021年仙村镇在拆除竹某村旧某厂(土名)地块的违建房屋时涉及违规补偿了1000多万,要求查处的问题。

    被申请人根据可掌握的情况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如若申请人确实认为该问题的处理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允许其符合“一户一宅”进行建设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申请人名下登记有3间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认定。此外,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申请人提交关于一户一宅的申请材料,具体事宜建议由村社进行统筹分配,以拆旧建新方式进行报批报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恳请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称竹某村拆除其他村民62间违建房屋有得到补偿,补偿金额达1000多万,申请人的房屋是同村同样的违建拆除情况,没有得到补偿。申请人怀疑竹某村委干部在补偿违建房屋拆除上没有依法依规,被申请人和竹某村委将高标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原来拆除房屋于2022年10月进行建设。主要诉求:1.要求竹某村委对违建房屋的1000多万补偿款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若不合法要求对相关干部追究责任,若合法则要求按照其他62间村民的补偿标准给予申请人补偿;2.要求批准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建设用地。后广州市信访局将上述信访事项转交被申请人处理。

    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反映2021年仙村镇在拆除竹某村大某边(土名)旧某厂地块的违建房屋时涉嫌违规补偿了1000多万,要求查处的问题。据查1999年土地利用现状类资料,当时竹某村大某边(土名)旧某厂地块主要为龙眼荔枝园和独立企业工厂用地,其中旧某厂是独立企业工厂用地,旧某厂结束经营后被村委会拆除并规划成宅基地,以投标方式分配给村民,以解决村民宅基地不足问题,其余土地主要是龙眼荔枝园。通过查看往年卫星影像图,自2000年起,村民陆续对原某厂地块进行复垦耕种和种植果树,并在地块内北侧搭建了临时存放农业工具的棚房。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二调”),主要对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利用现状重新判定。“二调”时该地块现状主要是农业耕作、果树种植、棚房状态,因此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该地块在“二调”中大部分被重新判定为耕地。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该优先划入基本农田进行严格管护的政策要求,因此2011年4月上级严格审核批复的《增城市新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该地块划入了基本农田进行管护,规划成果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开。综上,该地块涉及的基本农田属依法依规划定,符合划定标准以及国家关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求。由于该地块划入了基本农田进行管护,而涉及的村民在未办理用地报建手续下建设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我镇于2021年2月组织拆除行动,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了清拆。出于尊重历史及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考虑,村委对被拆除房屋进行了适当的土地复耕、复绿费用进行支付。至于你所反映你的房屋被拆除未补偿的问题,经查,你所反映的房屋于2020年1月建设在自家自留地荔枝园内,不在村委规划的宅基地范围内,属于违法建设,因此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若你对此存有异议,建议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关于允许你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建设房屋的问题经查,登记在你名下的房屋共有3间,不符合“一户一宅”认定条件。若你对我镇的调查不满,可向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收到上述《处理意见书》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1日在仙村镇竹某村某某荔枝园自编号某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在建壹座框架结构建筑物,建基面积为80.5m²,建筑面积为80.5m²,现工程形象进度为地基阶段。现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图,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改NO:0003530)和《询问通知书》(询NO:0002918)各一份。后经核实,申请人为上述违法建设的建设者。

    被申请人查询的材料显示,申请人在竹某村有3间房屋,分别位于:仙村镇竹某村某街某某巷某号、仙村镇竹某村新某街某巷某号、仙村镇竹某村某某号/自编。

    本府认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后,经过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核查有关证据,查明竹某村村委对竹某村被拆除的房屋给予了适当的土地复耕、复绿费用,但申请人所要求补偿的房屋曾于2020年作为违法建设被予以查处,不属于可给予土地复耕、复绿费用的范围。同时,查明申请人在竹某村拥有多处房屋,亦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建房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反映的竹某村委对其他违建房屋进行违规补偿等问题及诉求,被申请人均予以一一处理及答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82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