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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芬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77号)

    2024-08-2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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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7号


    申请人:何某芬。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何某芬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荔湖信公告〔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增城区人民政府在“2013年6月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项目中”因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且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完全履行公平房屋拆迁补偿的职责。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见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2023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荔湖信公告〔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且申请人认为,如果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予以信息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十七条规定,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特此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彰显法之公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已在答复书中说明,并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广东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材料。前述材料不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过于宽泛,被申请人经履行了相应程序,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申请人申请向其公开五某村某巷合作社相关信息:1.房屋的调查结果,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2.拆迁补偿情况,分户安置补偿情况,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3.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4.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5.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6.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针对申请人上述申请,经被申请人研判分析,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涉及整个五某村某巷合作社,当中包含其他拆迁群众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等。一旦公开信息,其他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得不到保障,而且会引起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严重的社会维稳压力。因此,以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程序合法,回复内容客观真实,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文件名称:挂绿湖水利工程,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公开2013年‘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广东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材料,1.房屋的调查结果,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2.拆迁补偿情况,分户安置补偿情况,分户评估信息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3.补偿安置信息,包括拆迁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4.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5.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6.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申请理由:因为‘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荔湖街道办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广东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因申请人上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够明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发出荔湖信公告〔2023〕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依申请公开系统进行补正,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为:“文件名称:挂绿湖水利工程,文号:增府办(2013)9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依法申请公开1.2013年‘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广东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材料;2.房屋的调查结果,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3.拆迁补偿情况,分户安置补偿情况,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4.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5、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6.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7.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申请理由:因为‘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广东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过程中,组织街党政办、综治组、信访组、司法所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及公开后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研判分析,并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风险评估结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风险等级属高风险。

    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您申请公开的2013年‘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广东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材料不由我街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我街公开范围。您可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增城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A区一楼,联系电话:020-32928682)。二、您申请公开的五某村某巷合作社:1.房屋的调查结果,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2.拆迁补偿情况,分户安置补偿情况,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3.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4.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5.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6.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我街决定不予公开。”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何某芬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五某村同尾某街某巷某号,系五某村某巷社村民,因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建设需要,何某芬家庭位于原荔城街五某村某巷社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3月31日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该文就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补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作出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页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多项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经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曾印发增府办〔2013〕9号文对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预征收补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被申请人并非该文的制作主体,亦非该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项目的土地征收主体,故指引申请人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了解该项信息并无不当,且指引无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至六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该部分信息公开后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未向申请人公开,本府认为,社会稳定是一定区域、一定阶段中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安定、协调、和谐和有序,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总体上达到协调和均衡的社会生活状态,是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保障。被申请人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过程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组织有关部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部分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相关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形成风险评估结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风险等级属高风险。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该项答复之前,已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该部分政府信息是否适合公开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审查,其以公开后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答复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荔湖信公告〔2023〕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4年1月16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湖信公告〔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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