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阮某健不服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128号)

    2024-08-21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分享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28号


    申请人:阮某健。

    委托代理人:吴平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钟灼坤,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广州市增城区仙村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保障自身切身利益,了解和掌握村务情况以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村民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有关村务信息和资料。但经申请人多次书面申请,某村委会仍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行村务公开。

    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提供:

    一、某社现行《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某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的现行《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情况记录、表决前的公告记录、表决情况记录”);

    三、某社村民委员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2022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某社2022、202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五、某社2022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名单;2022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名单。

    2023年8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仅仅公开某村村规民约,未公开其他任何资料。

    2023年9月下旬,申请人对涉案答复书内容存疑,某社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某社章程,章程是否依法经过表决符合程序要求,以及章程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

    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仙信复259号《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中记载了关于某社章程制定流程的调处情况,并解释未在答复信息公开时提供章程是由于章程未提交被申请人档案室存档。

    2024年1月,申请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就撤销涉案答复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本案应复议前置为由不予立案,认为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从《处理意见书》所记载的表述可知,被申请人理应已获取关于某社章程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否则其所回复的“调处情况”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故被申请人以涉案答复书进行答复明显与事实不符,直接侵害申请人作为某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能当场答复,经被申请人查明后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3年8月30日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关于申请人提及被申请人仅公开某村村规民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查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有且仅获取过某村的《村规民约》,因此被申请人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某村的村规民约。

    (二)关于申请人提及被申请人未公开其他任何资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其他信息材料,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并未制作或者获取,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人进行释明、答复。此外,因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材料均为某村的村务信息,被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径向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咨询,并通过列明某村村委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对其进行详细指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恳请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的政府信息如下:1.某社现行《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2.某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的现行《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情况记录、表决前的公告记录、表决情况记录”);3.某社村民委员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2022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4.某社2022、202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5.某社2022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名单,2022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名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3年8月24日、25日,被申请人的党政办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事分别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保障中心回复称无法提供2022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资料;规划建设组回复称《增城市仙村镇某村村庄规划(2013-2020)》曾于2014年7月14日在某村进行公示,暂无最新规划材料;公共服务办公室回复称《某村村规民约》于2022年3月在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并公示在村务公开栏上。

    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公开其所申请的某村村规民约,其他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及所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签收。

    申请人对涉案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申请人在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针对应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不予立案;法院裁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于是,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通过在数字档案系统搜索“章程”“议事规则”“2021年度工作报告”“辞退”等关键字,未查询到有关某社的《章程》《议事规则》及某村村民委员会的《2021年度工作报告》《2022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涉案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某村村民委员会、某社的《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具有指导职责,对某社的经济活动具有监督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本案中,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除某社现行《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外均属于村务公开事项,这些村务公开事项并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加之,被申请人通过在数字档案系统检索等方式亦查明没有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未制作或获取上述信息并无不妥。其次,被申请人认为某村村规民约可以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符合上述规定。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社现行《章程》《议事规则》,被申请人通过在数字档案系统检索等方式查明没有该信息,作出涉案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亦无不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仙依申请公开〔202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