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12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27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第三人:曹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459075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