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西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1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3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西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荔湖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主任。
第三人:马某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3〕增荔湖街行决字第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