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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辰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超期未答复的行为(增府行复〔2024〕21号)

    2024-05-0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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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1号


    申请人:何某辰。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五某村西某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何某辰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超期未答复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应责令第三人将0.6亩责任田单独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称:

    在申请人家庭成员同意的前提下,2022年12月申请人向荔湖街五某村西某经济合作社申请将五某村委会发包给申请人的0.6亩责任田单独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五某村西某经济合作社庄社长竟然以申请人是“外嫁女”为由拒绝申请人的请求。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荔湖街提出《何某志申请书》,2021年4月14日,街道办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2021)增荔街行决字第24号)确认申请人具有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某村经济合作社及五某村西某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荔湖街五某村西某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行为是典型的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另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六)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荔湖街道办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在增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调解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纠纷及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签收该申请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为构成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作出公开答复,支持申请人上述全部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而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间内作出回复并未严重超期。

    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制作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党政办正式收到前述申请书,并于次日转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向其进行答复,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从被申请人收文时间起算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止,并未超过60日的合理处理时间,被申请人未能快速答复并未严重超期。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五某村西环合作社为其单独进行分配责任田缺乏事实基础。

    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荔湖街五某村西某经济合作社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申请人0.6亩责任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规定,分配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项范围,被申请人对此履行的是监督职责。

    为此,被申请人经向五某村西环股份经济合作社询问该社分配责任田的相关情况。五某村西环合作社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情况说明》阐明,该社曾于70年代向该社社员分配责任田,自70年代起至今,该社因征收项目全征全拆整体搬迁,未再向该社社员分配过责任田,也不再具有分配责任田的实际条件。

    虽然,申请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其具有五某村西环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待遇,且依法应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但是,鉴于五某村西环合作社70年代起至今未向其所有社员分配过责任田,且已全征全拆,故五某村西环合作社未向申请人单独分配责任田一事未在事实上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再要求五某村西环合作社为其单独进行分配责任田既缺乏事实基础,也不利于处理申请人与其他社员之间的关系。被申请人也会督促五某村西环合作社与申请人做好沟通,争取化解双方争议。

    综上,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邮件详情备注一栏载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文件”,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于2023年10月14日签收。

    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0.6亩承包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2023年12月24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超期未答复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详情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直到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履行处理职责,应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理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处理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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