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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秀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2315平台不予受理的决定(增府行复〔2024〕10号)

    2024-05-0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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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0号


    申请人:黄某秀。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黄某秀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12315平台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不受理的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并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3年10月21日通过开发商的销售顾某榕的介绍,了解到该楼盘。整个过程中,销售承诺学区房,买房之后小孩可以直接读周边的公立学校,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我交了5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了3栋1501号房。签订的过程中,销售人员根本没给我时间看认购书,直接让我在认购书上面签字。后续才发现认购书上写了我签认购书的时候已经对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完全知晓并无异议,可是本人在2023 年11月9日才看到买卖合同。当天便跟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沟通过合同条款不平等的问题,希望公司能够与我们友好协商合同条款事项,遭到拒绝。现在开发商已经向我发函没收5万元定金,房子另行出售,本人在开发商的公众号,发现存在众多的违法宣传,这样的违法宣传、虚假宣传简直害死人,严重误导消费者,咨询过律师也给他们看过开发商所发布的这些广告文章,这是严重违反广告法的,误导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

    2023年12月19日本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开发商公众号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时间表达距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投诉编号:1440118002023121946696379。

    但是受理举报事项的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其中房屋交易纠纷可向房屋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您也可以把问题通过拨打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为由作出了不受理的行政决定。办案人员对开发商公众号违法宣传的行为不予受理,罔顾事实,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回复内容极其不负责任,严重损害群众权益。

    本人依据《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进行行政复议。

    希望增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该处理结果,重新帮助我调查这个事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单(工单编号1440118002023121946696379),称被投诉人存在宣传违法行为,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2023年12月20日,答复人在12315平台答复不受理上述工单。

    答复人从2023年12月19日收到投诉单到当天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合计1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职责,答复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的答复内容合法。

    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在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无论是受理投诉还是处理举报,都应该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在投诉单(工单编号1440118002023121946696379)的主要诉求为退赔费用,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该诉求属于房屋交易领域的投诉事项,并不是答复人的行政职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答复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反映该投诉的其他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三、申请人提起的投诉单中涉及举报的内容,答复人已经另行处理。

    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发起投诉单(工单编号1440118002023121946696379),内附有广州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的举报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分别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举报事项,法律未规定需要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仅由答复人依职权处理。答复人在12月19日收到相关举报内容后,截至答复人答复本复议之日,尚未超过举报答复期限。待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答复人将依法依程序另行将举报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予以答复,答复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程序合法,已依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关于申请人投诉单内涉及的举报内容,答复人已另行处理,后续将依法依程序将举报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被投诉企业为广州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房,消费金额:50000元,诉求内容:退赔费用,投诉问题类型:虚假宣传,投诉内容:开发商公众号的违法宣传依旧不改,明显挑衅国家法律法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肃看待开发商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职。上述投诉单内附有被投诉人涉嫌广告违法的举报材料。

    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内容:不受理,不受理原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其中房屋交易纠纷可向房屋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您也可以把问题通过拨打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12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曾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投诉广告中出现最高级类词语,并希望有关部门组织调解,让开发商退还5万元定金。2023年12月23日10时许,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反馈,反馈内容为:经现场关注“广州景业壹方天地”公众号,未发现该公众号上有“[全城争藏]首席品质红盘上新,引领市场热浪”相关帖子,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帖子已自行删除。鉴于开发商已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开发商不予行政处罚。投诉人反映的投诉内容非该局职能,建议其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第一,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来看,申请人投诉的内容是关于开发商公众号的违法宣传问题,诉求则是要求协助其退还购房定金,可见申请人的投诉既涉及开发商广告宣传的问题,又涉及房屋交易的问题。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根据上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单中提及的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负有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投诉单中涉及的房屋交易的内容负有监管职责。第三,申请人此前曾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与本案投诉事项基本一致的投诉单,被申请人在收到此前的投诉单后已履行了对涉案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问题的调查处理职责,现申请人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的本次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本府对此予以指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单,被申请人于次日通过该平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另,对投诉单内所附的广州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举报事项另行处理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和举报的处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12月19日收到相关举报内容,截至申请人提出复议之日,尚未超过举报答复期限。故被申请人主张待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将依法依程序另行将举报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及进行答复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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