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82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民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卜永安,职务:所长
第三人:刘某海。
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朱村)不罚决字〔2023〕3100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朱村)不罚决字〔2023〕3100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重新处理,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
殴打申请人的人是横某村银坑12社的刘某光和4个村民,朱村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真实,对此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重查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所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2日18时22分,我所接申请人罗某报称其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横某村被人殴打后受伤。
2023年6月23日,我所受理罗某被殴打案开展调查,对罗某的损伤程度委托鉴定、调取监控视频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
2023年7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出具伤情鉴定,根据检验情况,罗某左枕顶部、左肩背部有擦伤,左下颌有创缘不整齐的缝合创口,左胸部有挫伤、擦伤,上述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罗某头部擦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面部有创口,鉴定意见为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调查,2023年6月21日21时许,罗某在朱村街横某村饮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小汽车回公司,行经横某村银坑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二轮车尾箱,导致电动二轮车及坐在该车上的刘某浩连车带人倒地,电动车倒地时连带压到站在旁边的刘某章,罗某驾车继续前行10余米后撞树停了下来。在场的联防队员刘某强等人立即上前拦住罗某驾驶的车辆,刘某强将小车钥匙拔走,将罗某拉下车,后联防队员报了交警。在交警到场之前,罗某和刘某浩达成协议,罗某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赔偿款给刘某浩。当时横某村村民刘某海在家得知其父亲刘某章被车撞后立即赶到现场。交警到场后,刘某海送刘某章去医院治疗,罗某因醉驾(经检验,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67mg/100ml)被交警带回调查。
另,罗某明确称其是在驾驶位下车不到一米范围内被人殴打,辨认刘某海是在现场向其要3万元医疗费的男子,指控刘某海殴打其。经查看现场视频,未发现刘某海等人在车辆附近有殴打罗某的行为,到案证人均称未见有人殴打罗某,证人刘某枝明确指出罗某是自己摔倒受伤。因罗某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涉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在调查中的客观原因,造成本案在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我所已向罗某释明。
2023年10月10日,我所认定第三人刘某海殴打他人的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刘某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增(朱村)不罚决字〔2023〕310053号)。
以上事实有罗某的陈述、刘某海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刘某秋、刘某光、刘某强等人的证言、现场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我所认为:
一、证明第三人刘某海殴打罗某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首先,经查看现场视频,在罗某车辆附近没有看到刘某海等人有殴打罗某的行为。其次,第三人刘某海否认有殴打罗某的行为。刘某海陈述其没有殴打罗某,否认和罗某有身体接触,称将其父亲刘某章送去朱村医院治疗检查就没有回到现场。再次,到案证人均称未见有人对罗某进行殴打。(1)证人刘某秋称其去到现场后就维持交通秩序,期间未看见有人打架;(2)证人刘某光称其去到现场后就维持现场秩序,整个过程未见有人殴打小车车主;(3)证人刘某强第一时间到场,其见小车司机想开车逃跑,强行打开小车车门,将钥匙拔走并将司机拉了出来,后其看见司机往桥边方向走,没有跟随,听说司机在桥边摔倒了,未见刘某海等人有殴打司机;(4)证人刘某浩称其当时在士多店门口坐在其二轮电动车上,一辆蓝色小车快速经过撞到其二轮电动车尾箱,造成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其二轮电动车倒地时连带压到刘某章,随后看见该小车在前方十几米的路边撞到树上停了下来,其上前和该司机协商赔偿的事情,司机用微信给其转了1000元,整个过程其未见有人殴打司机,也不清楚司机怎么受伤;(5)证人刘某枝称其看见小车司机下车朝村道桥头方向走,一直跟着司机,当时刘某东和刘某光挡住司机不让司机继续走,司机挥拳想打刘某光但没打中,反而因喝醉酒站不稳,转身时身体往前倒撞到桥边护栏,然后往后仰,摔倒在地上,没有人动手殴打司机;(6)证人刘某东称其后面到场,见司机要走便追了上去拦住小车司机不让走,后其离开桥边,没有看到司机倒地,未见有人推搡或者殴打司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海有殴打罗某的行为。
二、我所对第三人刘某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刘某海殴打他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我所对刘某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我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我所受案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我所依法保障报案人和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告知伤情鉴定和不予处罚决定等。
综上所述,我所对第三人刘某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21日21时33分,申请人醉酒驾驶一辆蓝色汽车,行经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横某村村道路段时,与刘某浩的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申请人继续驾车前行10余米后撞到树木停了下来。刘某强等人拦住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刘某强将车钥匙拔走,将申请人拉下车。约十分钟后,申请人返回车内。22时44分,申请人向刘某浩支付1000元赔偿金。22时49分,申请人离开车辆向前方走去,约十分钟后,交警到达现场。
202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申请人称其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横某村被人殴打,后脑部位有砸伤流血、下颚有2-3寸的伤口(缝了4-5针)、后背有淤青。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和《受案回执》,并对申请人的受伤部位进行拍照取证。
2023年6月22日22时44分至同日23时14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停了下来,有个开电动车的人过来说申请人撞到了他的车,双方就选择私了,申请人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给对方1000元;完成转账后,对方又过来了几个人(附近的村民也过来围观了),其中一人就说他的父亲被申请人撞倒了,要求申请人给他30000元医药费,申请人称自己没有撞到,然后自己打算下车抽烟,但对方想跟自己私了,不让自己下车,自己没有理会对方还是下车了,下车后对方想将自己推进车内,自己也用手反推对方,在争执的过程中自己的下巴就被弄出血了,对方其中一个人用硬物打其后脑部位,然后自己就晕了,中途发生什么事情自己就不知道了,醒来时已经在交警四中队了;当时对方一共6个人参与殴打自己,是那个要求给30000元医药费的男子先动手打他的,该男子用右手推他,然后用拳头打其头部和背部,其余五人也跟着该男子一起打自己,具体怎么打的自己已经不记得了;对方推自己的时候自己有反推的动作,在被对方几人殴打时,自己用右手握拳挥拳打了回去,但具体打到谁自己不清楚。经辨认,申请人称第三人为向其索要30000元医药费的男子。
2023年6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调取了涉案路段2023年6月21日20时00分至6月22日00时00分的视频监控录像。
2023年6月29日11时19分至同日12时6分,被申请人对刘某秋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刘某秋称,其是增城区朱村街横某村委联防队员,接到联防队员的刘某强的电话,到达现场后看到申请人坐在主驾驶位置趴在方向盘上,自己就开始在现场指挥交通秩序,在指挥交通期间并没有太留意申请人的情况;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后,申请人下车往出广汕路方向行走,行走的状态是左右摇摆,自己没有多理会就继续指挥交通,随后看到申请人走到前方桥的位置;等自己再次回头的时候就看到申请人躺在地上了,周围也站了很多村民;大概过了10分钟后交警来到现场;从自己去到现场后到离开现场都没有看到打架的行为,不清楚申请人为何下车往出广汕路的方向走以及申请人为何躺在地上。
2023年6月29日11时31分至同日12时33分,被申请人对刘某光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刘某光称,在现场了解到小车是在距离现场十多米的银坑路段撞到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被撞倒时压到一名本村的村民被其他村民发现,随后小车开出十多米后又撞到路边的树才停下;事故发生后刘某强和刘某飞先发现便追上去截住车主不让他逃跑,还发现车主酒后驾车就报了警,后来被撞的电动车车主“阿鸡”知道后也到了现场和小车车主协商,陆续也有其他群众到现场看热闹,但也是站在另一边观看,并没有和车主接触,自己等人在现场维持秩序期间没有看到有人打小车车主的行为;在交警到场前,小车车主下了车一边打电话一边往10米左右的桥边走去,后来听到现场的人称车主在桥边摔了一跤,随后自己和刘某秋、刘某枝走过去看见车主仰面躺在地上不动,当时自己等人不敢去扶他;不久交警到场,叫了几声车主询问情况,车主才起身坐起来对交警说没什么事,交警随后在现场继续了解情况;小车车主的后脑部位有擦伤痕迹,地上有血迹,应该是倒地时受伤的,自己及在场的联防队员没有和车主发生争执或殴打对方,整个过程中也没有看到有人殴打小车车主。
2023年6月29日16时43分至同日18时,被申请人对刘某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刘某强称,事故发生时,村民刘某东的父亲、电动车车主“阿鸡”、联防队员刘某飞在自己家店门口聊天,自己在里面突然听到他们喊有一辆小车撞到“阿鸡”的电动车压到刘某东的父亲逃跑了,自己跑出来后看到小车开到距离自己店门口约10米左右的银坑路边撞树停下了,联防队员刘某飞先追了上去,自己随后跟到,见到还想打火开车走,自己马上强行打开驾驶室车门,伸手进去将小车钥匙拔走,然后叫申请人下车,当时自己闻到申请人酒气很大;见到申请人不想下车,自己就强行抓住申请人的手和脖子将他拉了出来。后来自己和刘某飞以及随后赶来的刘某光、刘某秋、刘某枝一起看着申请人,同时在路边维持秩序并报了交警;在等待交警到场的过程中,电动车车主“阿鸡”和刘某东、刘某海以及其他群众陆续到了现场,申请人一边打电话一边又坐回了驾驶室;在此过程中看到申请人又下了车,一边打电话一边往桥边走去,后来听到在场的群众说申请人在桥边摔倒了,自己和其他联防队员才走过去看,看到申请人倒在地上像受了伤没有起身,在场的人也不敢扶他,一直等到交警来到现场处理,申请人才起身;整个过程并没有人殴打过申请人,申请人身上的伤应该是他喝醉酒走到桥边自己摔伤的,因为当时见到他下车走路时已经摇摇晃晃站不稳;自己拉申请人下车的过程中,没有用力过重撞伤过申请人。
2023年7月5日,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3年7月16日20时17分至同日21时48分,被申请人对刘某浩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刘某浩称,当时刘某海的父亲站在电动车旁边,突然有一辆蓝色轿车经过时因车速较快,碰到电动车后备箱,自己被电动车连人带车到底压到脚部和腰部,同时连带又压到刘某海的父亲;其他人随后通知了刘某东、刘某海两兄弟来处理;自己上前看到申请人坐在驾驶室不敢下车,自己在驾驶室外在与申请人协商,收到申请人微信转账的1000元后自己没有与申请人纠缠;整个过程,没有与申请人有身体接触,没有看到有人殴打申请人。
2023年7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同意,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3年8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3年6月21日21时33分许,申请人饮酒后(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66.67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横某村村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朱村街横某村村委路段时碰撞路边由刘某浩停放的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倒地时压倒行人刘某章腿部,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驶轿车逃离现场时再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章、刘某浩受伤,车辆及花基、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9月4日17时10分至同日17时14分,被申请人对刘某枝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刘某枝称,当时车内的申请人自行下车往村道桥头方向走,走路姿势摇摇摆摆站不稳,刘某东上前拦住想叫他不要离开现场,自己怕发生争执,叫刘某东不碰申请人,刘某东与申请人没有任何身体接触,只是跟在身后盯着他;当时申请人在桥边停下,刘某东站在申请人面前、刘某光在申请人侧边拦着不让他继续走,自己当时看见申请人挥拳想打刘某光但是没打到,挥拳时因醉酒站不稳,转身时身体往前倒,身体撞到桥边护栏,然后往后仰,倒在地上就不起身了,但是没有任何人去碰和扶他起身,一直在围观,直到约10分钟后交警到场处理;整个过程没有人和申请人有身体接触。申请人身上的伤是因喝醉酒站不稳,自行撞到桥边护栏然后往后仰倒在地上撞伤的。
2023年9月4日18时23分至同日19时5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第三人称,当时自己到了撞车现场后,看见申请人坐在驾驶室内躺着睡觉没有出来;在场的联防队员告诉自己已经报警处理了,自己就回刘某强家陪父亲等交警过来处理,等了约30分钟左右交警到刘某强家向自己了解情况,叫自己先送父亲去医院检查,自己马上送父亲去朱村医院检查,等检查完自己经过现场时,交警已经处理完,现场没有人了;整个过程自己没有和申请人有过身体接触,没有说过话,没有看到其他人殴打或推拉申请人。
2023年9月5日13时13分至同日13时17分,被申请人对刘某东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刘某东称,当时看到申请人自行下车摇摇摆摆向桥边走去,自己一边追上去一边叫联防队员和群众拦住不让他走,申请人走到桥边就停了下来,自己挡在前面警告申请人不要走,刘某枝和刘某光也围在左右不让申请人走;当时申请人处于醉酒状态,站都站不稳,站立时摇摇摆摆向后仰,时而头靠在桥护栏时而蹲下,自己和其他几人就站在一旁围观他,没有去扶他;自己在一旁看了约10分钟左右就再次回到刘某强家门口陪父亲等交警来,后来听到在场的人说申请人倒地不起了,自己又走过去看,看到申请人已经仰面倒在地上没有起身,现场没有人碰他,等了10分钟之后交警到场处理,交警问了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才自行坐起身;自己没有动手殴打和推拉过申请人,当时弟弟刘某海不在现场。
2023年9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年9月28日起算。
2023年10月8日18时37分至同日18时5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自己被打的具体位置是在轿车撞到路边花基停下来的驾驶位下车不到一米的地方,自己已经在截图中指认;当时打自己的是横某村当地村民,共有5、6名,好像有一两名是村联防队员,但自己不认识对方;不记得对方是徒手还是用工具打的,自己没有在其他地方被打。
2023年10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处以罚款2000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6月21日21时34分,申请人驾驶汽车撞树向停下来,随后被一名男子拉出车辆。当晚21时41分,申请人自行返回车内,期间有村民与申请人对话。当晚22时49分,申请人下车并边打电话边向道路前方走开,步态摇晃。当晚23时2分,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之后人员散开。上述监控视频时间连续,显示申请人自21时34分发生撞车至22时50分离开监控画面过程中,未发生申请人被人殴打的事实。
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穗公增(朱村)不罚决字〔2023〕3100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第三人于2023年6月21日21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横塑村一村道对罗某进行殴打,经调查,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上述决定书分别于当日、次日直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必须在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并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在轿车撞到路边花基停下来的驾驶位下车不到一米的地方被人殴打。首先,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汽车撞到树木,直至于当日22时50分下车并离开,监控画面内未显示有发生申请人在驾驶位附近被人殴打的事实。其次,根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的调查笔录,被询问人员均称现场未发生有人殴打申请人的事实。除申请人的指控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第三人及其他在场人员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再次,关于申请人所受的伤害,证人刘某枝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述称申请人是自己摔倒受伤的,其他在场人员也提到申请人在桥边摔倒的事实。因此,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依法传唤展开询问调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履行处罚前告知等,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2日接到申请人报案,于2023年7月21日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办理本案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期限,但因申请人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客观原因,本府对该程序瑕疵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罚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朱村)不罚决字〔2023〕3100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