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智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575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75号
申请人:张某智。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民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卜永安,职务:所长。
申请人张某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调查被盗煤气瓶一案。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朱村凤秀家园菜地被盗煤气瓶给予重新调查处理,严惩偷盗行为的人,要求按盗窃案公平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11:00出去发现自己放菜地的煤气瓶,价值两千五百元整的物品被盗了,遮阳布被翻开来了,于是报警处理,增城区朱村派出所民警出警作口供之后告知我是被城管拿走了,这不属于偷盗行为。申请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物品遗失了,个人认为这属于被盗行为,而且申请人在派出所有向城管人员要求出示个人执法证,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件,与盖有公章的扣押清单证明,对方都没有,只说穿着城管的衣服就有这权力。被申请人也不处理,我有视频录音为证,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事公办,一切按法律法规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系做流动美食的摊贩,其将12个煤气瓶(其中5个属于其,另外7个属于其朋友)存放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凤秀村返还地的菜地草丛里。2023年11月30日11时许,其到存放煤气瓶的现场,发现煤气瓶都不见了,于是拨打110报警,我所民警到场后已向其说明煤气瓶是被朱村街的城管部门收走,也通知了城管工作人员到场解释、处理并到所制作询问笔录,说明情况。
城管工作人员解释在2023年11月30日10时许,朱村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对面马路开展执法工作,发现道路两旁堆放了很多无人看管的、瓶内有很多煤气的煤气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于是就收缴了现场的18个煤气瓶,其中就包含了存放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凤秀村返还地的菜地草丛的12个煤气瓶。在执法时,城管人员身穿制服并向在场人员出示过工作证,事前也跟凤秀家园物业部门沟通过。
于是我所在查清事实后,认定申请人报称煤气瓶被收走一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于2023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张某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二、我所认为:
(一)朱村街城管部门收缴煤气瓶的行为系根据其职能、管辖范围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执法行为,不构成盗窃。城管部门对于在道路旁随意堆放煤气瓶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行为可进行责令整改或收缴、扣押等,是基于其法定职责及管辖范围作出的执法行为,且执法行为已经提前告知物业公司,也向现场人员出示过工作证并解释执法内容,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特征,因此不构成盗窃行为。
(二)本案中煤气瓶被收缴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以及职责而作出的行为,并非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行为,如申请人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向作出该行为的城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反映、投诉。
综上所述,申请人报称煤气瓶被收走一事并不存在盗窃的违法事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30日11时16分,申请人报警称其放在凤秀家园旁边路边草地上堆放的5个煤气瓶被人偷了,要求民警处理。
2023年11月30日13时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自己是做流动美食的摊贩,平时将自己做生意使用的5个煤气瓶存放在了凤秀家园对面凤秀村返还地的菜地草丛里,今日上午发现被盗,于是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告知本人煤气瓶是朱村城管部门收走的,城管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跟我说是他们收走的,但并没有向我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2023年11月30日14时许,被申请人向邹某杰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邹某杰称,自己为朱村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城管协管员,今日上午10时许,朱村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对面马路开展执法工作,收缴了一部分具有安全隐患的煤气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身穿制服,向在场人员出示了工作证件,解释了执法内容,执法之前也跟凤秀家园物业部门沟通过,物业工作人员也在业主微信群里发了通知。
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报称的煤气瓶被人收走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同日,申请人签收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收到后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展开调查,查明城管部门对于在道路旁随意堆放煤气瓶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或收缴、扣押等,是基于其法定职责及管辖范围作出的执法行为,且执法行为已经提前告知物业公司,也向现场人员出示过工作证并解释执法内容,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特征,因此不构成盗窃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以及职责而作出的行为,并非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受案范围,遂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已履行法定职责,如申请人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向作出该行为的城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反映、投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