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新塘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增府行复〔2023〕55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57号
申请人:广州新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某、刘某灵,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广州新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新责字〔2023〕00033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